急需更新/法團20萬內開銷 自行決定易成漏洞
本港的業主組織大致分為「業主立案法團」及「業主委員會」兩類。私人住宅樓宇日常的保養管理,以及30年1次的強制驗樓計劃,均涉及數十萬元甚至數億元的大維修工程費。政府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法例賦予業主立案法團有財政獨立、廢除管理公司等實權。
現行法例,如果法團、小業主、物業管理公司及民政事務總署四大持份者能互相監察、制衡,理論上可讓大廈管理更妥善。惟一旦失衡,就會產生禍患。
此外,法團在運用儲備上,監管亦相當寬鬆,法例規定價值超過20萬元或超過法團每年預算20%的開銷須登報公開招標,20萬元以下則由法團內部決定。有關規定成為漏洞,容易被管理公司或圍標集團,購入屋苑單位成為業主,藉此滲入操控法團,有意將大工程分拆成每項不超過20萬元的小型工程,逃避公開招標。
前法團一年豪花200萬管理費
2013年將軍澳坑口和明苑,爆出時任法團以「拆單」手法繞過招標,在13個月內豪花逾200萬元的管理費。據當年屋苑開支紀錄,時任法團展開四期工程,大部分項目涉及數萬元,最大一筆款項約12萬元,另有多筆9000多元的項目。涉及不當開支金額逾240萬元,其中法團會議室裝修就花費近74萬元,又豪花11萬元購買佛具、另有水族器材、魚類等費用約7萬元。其他問題開支還包括買酒、委員津貼等不合理費用。
有業內人士指出,第344章條例已沿用半世紀,難免過時,要解決問題,就要修例,透過修例理順法團選舉制度、將法律明文清晰化、提升法團透明度,以及賦予民政事務處及屋宇署更大權力去監督法團。\大公報記者 盛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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