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重重/5%業主可改選法團 專家:發起容易落實難

  圖:政府專門印製小冊子,教業主如何成立法團。

物業管理制度之下,要推翻現任法團的操作,只要集齊百分之五業主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理論上可以提出改選法團。不過,有律師指出,成功收集百分之五業權份數後實際上只象徵可以開會,程序上起步容易,但在實際操作與最終議決卻往往困難重重,是一個「低門檻發起、高難度落實」過程。

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法律賦予了小業主明確的權力,只要集齊不少於百分之五業主的聯署,並向管委會主席提交書面要求,主席便有法律責任在14天內刊登開會通知,並於45天內舉行大會,意味着在「發起」階段,業主只需要爭取少數鄰居的支持,就能跨過法律門檻,現任法團不能拒絕這項合法的開會要求。

不過,由成功聯署到順利開會,發起人往往遇到重重障礙。有熟悉法團操作的人士表示,首先發起推翻現任法團的業主,未必可以獲取完整的業主名冊來確認聯署人的身份,宣傳過程容易受到管理處阻撓,即使召開會議,要成功改選,會議必須達到法定人數,即全體業主總人數的百分之十,若涉及解散現任管委會,部分情況下出席率要求會更高;在投票環節,改選議案必須獲得出席業主及授權票中的多數支持才能通過,「由於現任法團通常擁有較多資源收集授權票,發起人一方若然沒有廣泛的動員能力,即使成功召開大會,也常會因出席人數不足流會,或在投票中落敗。」

律師:成功個案極少

律師梁永鏗回覆《大公報》查詢時表示,較常遇到情況是未成功召開會議,發起人只要向住戶公開,指證法團或法團主席的涉嫌違法的「證據」時,法團中先提出誹謗,「如果有足夠證據,應該向警方或廉署舉報,但更多情況是證據根本不夠充分,反被對方(法團主席或委員)以損害其個人聲譽,先提出誹謗。」

梁永鏗坦言,法團由業主投票選出,要換走推翻並不容易,以往接觸的案例,中途推翻法團的成功個案極少,除非牽涉極端事例,例如大埔宏福苑在大火後,政府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宏福苑現任法團管委會,委任華懋集團旗下管理公司為臨時管理人,負責處理災後各項管理工作。\大公報記者 馮錫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