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立法 打擊5類電腦網絡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建議引入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蓋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若干擾醫院、鐵路或機場系統涉及危害生命,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出,現時不同的電腦相關罪行部分已不合時宜。保安局發言人表示,報告書的建議能進一步完善現行處理依賴電腦網絡罪行的相關法例,有助提升打擊此等犯罪行為的效能。政府將就報告書的有關建議展開仔細研究,考慮如何跟進落實。\大公報記者 黃釔淼
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為: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或為提供該器材、程式或數據而管有它)。報告書建議引入一項全新特定法例,以涵蓋這五類罪行。
報告書建議,無合法權限而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簡易程序罪行。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舉例指,這項罪行包括黑客入侵某些資訊管理系統伺服器,然後取覽伺服器內的程式或數據。報告書列明,如在未獲授權下取覽,並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即屬加重罪行。
應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
報告書也建議,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電腦數據,應定為罪行。這項罪行同時保障私人通訊和非私人通訊,並適用於不同種類的數據,包括元數據、傳送中的數據,以及在傳送期間暫時靜止的數據。另外,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電腦系統應定為罪行。
報告書指出,蓄意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或其部分,或蓄意為提供該器材、程式或數據而管有它,應定為罪行。陳政龍表示,此舉是為遏制生產、供應和管有可在電腦網絡空間主要用作非法用途的器材、程式和數據,最典型的例子是病毒、黑客程式或勒索軟件。
報告書指出,香港法律應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為五類建議的罪行訂定域外應用條文。凡是與香港有聯繫的案件,香港的法庭應具有司法管轄權。
律政司:現法例不合時宜
此外,由於電腦網絡罪行導致的傷害嚴重程度差別甚大,五類建議的罪行一般各自訂有兩項最高刑罰,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兩年;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14年。至於涉及危害生命的加重形式干擾罪,例如涉及機場、鐵路信號或醫院的電腦系統等,建議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在社交平台帖文表示,小組委員會已研究香港的現行法律及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即澳洲、加拿大、英格蘭及威爾斯、中國內地、新西蘭、新加坡及美國的相應法例。現時,不同的電腦相關罪行在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及《電訊條例》中訂立,部分已不合時宜。而上述提及的司法管轄區均已制定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或透過其成文法典的專門部分處理電腦網絡罪行。
應對科技發展帶來挑戰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政府歡迎法改會發表報告書,進一步完善現行相關法例,以應對資訊科技發展對社會治安帶來的挑戰。報告書的建議能進一步完善現行處理依賴電腦網絡罪行的相關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及《電訊條例》中的部分罪行),有助提升打擊此等犯罪行為的效能。政府將就報告書的有關建議展開仔細研究,考慮如何跟進落實。
同時,考慮到報告書屬於法改會有關電腦網絡罪行研究的第一部分,小組委員會亦正就其他網絡罪行範疇,包括「借助電腦網絡的罪行」和「證據事宜及執法程序事宜」進行研究,政府將全面審慎研究相關內容,以期制訂更完備的法律以應對資訊科技發展對社會治安帶來的挑戰。
法改會2022年7月20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諮詢期同年10月19日結束。法改會總計收到65份意見書,分別來自學者、政府決策局及部門、半官方機構、資訊科技相關團體、法律專業團體、商業團體、政黨,以及公眾人士等。昨日發表的報告書就收到的回應進行了論述,並載列對課題的分析及最終建議。
法改會表示,在制定報告書中的最終建議時,已考慮對諮詢文件的回應意見。法改會亦繼續遵循指導原則,在兼顧網民的權利和資訊科技業內人士的權益,以及保障公眾在使用或操作電腦系統時免受騷擾或攻擊的權益和權利之間作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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