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眼/年紀非擋箭牌 「博大霧」終徒勞\龔靜儀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月被法庭裁定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共三項控罪罪成。法庭周一開始處理黎智英等9名被告的求情,其餘8人分別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盧峯)及楊清奇(李平)、「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及陳梓華。所有被告昨日完成求情,案件押後判刑。

據傳媒報道,周一在法庭現場所見,黎智英自行步入被告席,不需攙扶,其間有向旁聽席雙手合十及揮手示意,並與其他被告有短暫眼神交流後坐下,整體看來是神情專注,精神狀態良好。較早前,外部勢力及黎智英家人曾持續以其健康情況進行炒作,聲稱黎智英「牙齒腐爛」「指甲變色脫落」「站立有困難」等。如今,黎智英在庭上的外觀及狀態,已足以令這些謠言及一連串炒作不攻自破。

騙不了法官銳利「法眼」

黎智英的代表律師在庭上力陳其「健康欠佳」「單獨囚禁令其囚內生活更艱難」云云,但法官反問:到底獄中生活哪方面會令黎智英更加困難?法官還直言,儘管年紀大對健康會造成一定不便,但其質疑獄中生活到底會有多大程度影響黎智英的健康?

事實上,三位主審法官已在前後兩年的時間,長期在法庭上觀察黎智英的健康情況,加之不時與其代表律師就黎智英健康情況在庭上討論,可以說完全掌握黎智英在審訊不同階段的實際健康情況。面對三位法官之銳利「法眼」,任何被告都休想能夠託詞自己年紀老邁、健康變差「博大霧」,「騙取」法庭的格外開恩!

生老病死為人生必經階段,每一個人都會老,將年紀老邁作為「免責金牌」,或將其當作犯法後求情輕判的藉口,基本上是不負責任。若年老真的可以成為違法後不用負上刑責的藉口,則最終只會鼓勵甚至縱容別有用心的長者去以身試法,破壞社會秩序。若真的有大量長者利用這個漏洞去挑戰法律,最終造成的便會是整個社會大亂,犯罪率大幅飆升,及社會上每一個人都要為此承擔沉重代價。

年紀老邁作為求情因素之最終效力,會因個別案件的案情及其他各方面因素之不同,而結果有異。在某些情況下,如在輕微罪行中,若被告年邁、身體差,有機會影響其服刑能力,加上屬於初犯,法官在量刑時會將其年老體弱納入考量,便有機會給予較輕的刑罰或緩刑。但必須強調,這類情況大多數只適用於性質較輕微的控罪。性質嚴重的控罪,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之「例外罪行」(Excepted Offences),即一系列嚴重罪行,包括強姦、搶劫、涉及危險藥物或武器的罪行等,會限制法庭判處緩刑等酌情判決,通常強制要求判處監禁刑罰,以示懲戒。

換言之,就性質嚴重的罪行,被告是無法以年紀老邁作為毋須依法被判處入獄的「擋箭牌」。另一方面,在懲教署管理的監獄中,年長囚犯可獲得特別的醫療和生活照顧,這令到年老多病本身就難以成為被告要求輕判的藉口。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曾有七旬新加坡籍老翁2022年在油麻地一間銀行打劫,該被告於2020年亦曾以類似手法企圖作案。老翁最終承認企圖搶劫及搶劫兩罪,去年3月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1年。辯方雖以被告年屆73歲、患糖尿病且為家庭經濟支柱為由請求輕判,但主審法官明言,搶劫屬嚴重罪行,僅以年紀減刑將削弱法律阻嚇力。類似做法在國際司法實踐中亦屢見不鮮:例如美國著名詐騙犯伯納·馬多夫,在2009年以71歲高齡因龐氏騙局被判監150年;史上最血腥的毒販之一、意大利黑手黨前黨首薩爾瓦托雷·托托·里納,在年過花甲後,仍因罪行嚴重而被判26次終身監禁。

這些案例均表明,在涉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安全、巨額欺詐等重罪時,各國司法體系均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會因被告年邁而免除或減輕其應得的監禁刑罰。因此,對於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年邁絕非求情的充分理據!這是維護法治尊嚴與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創新智庫顧問、華商律師事務所港澳律師執業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