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新聞/「468」工時生效 逾萬僱員受惠

香港《僱傭條例》有關「連續性合約」的「468」新規定由今日起適用,包括降低工作時數門檻,僱員為同一僱主工作四星期、合計工時達到68小時便可享有薪年假、假日薪酬等僱傭保障,政府估算約1.1萬名僱員受惠。

有勞工界議員分析,新規定有助鼓勵婦女及銀髮族重投勞動市場。不過,本港職場可能出現更多每天只需工作兩、三小時的職位,僱員可能因工時太少,需做兩份工作以增加收入。勞工處表示,會採取多管齊下的執法策略,主動巡查各行業的工作場所,確保僱主遵行《僱傭條例》。\大公報記者 王亞毛

過去採用的「418」規定,僱員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須工作最少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要求。今日起新實施的「468」規定,改為僱員為同一個僱主工作滿四星期、而四星期內累計工作不少於68小時,或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便會視為按「連續性合約」聘請,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等僱傭條例保障的福利。

部分僱員工時或減少

勞聯立法會議員林振昇表示,過往曾有部分工友每月工作逾100小時,但因第四周工作不足18小時、而未能符合「連續性合約」定義,因而未能享有法定僱傭福利。新規定生效後,可在相當程度上堵塞漏洞,令更多長工時僱員受惠。而且,新規定有助鼓勵婦女及銀髮族重投勞動市場,為勞動力市場補充人手。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梁子穎表示,在新規定下,估計勞動市場將可能出現更多每天兩、三小時的工作。若工時減少,收入減少,有些僱員可能需要從事兩份工作以增加收入。他稱大部分僱員未必清楚「連續性合約」的定義,以為兼職工作就沒有僱傭權益,但其實要看工時是否符合「468」的定義。他亦關注若工作時數少,僱主可能未能聘到職員,出現更多非本地勞工,影響本地勞工的就業質素。

梁子穎表示,長者出來工作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賺取收入解決生活所需,二是退休後太悶、希望有工作消磨時間。他關注若僱主只提供「467」或以下的工時,對樂齡人士投入勞工市場不公平,樂齡人士可能要為兩、三個僱主工作,未能達到樂業安老的優質生活。

勞顧會僱主代表之一、香港工業總會常務副主席陳偉聰表示,在當前經濟狀況下實施「468」,僱主會面對一定困難,預計對零售、飲食、物流運輸及補習社等較多兼職或臨時工的行業影響較大。

孫玉菡:僱員權益受損可求助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昨日在電台節目表示,任何《僱傭條例》轉變,市民總會有不同擔憂,若僱員認為僱主做法走「灰色地帶」,又或涉嫌不合法,令權益受損,可向工會或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處方有協調服務協助盡快度過適應期。他強調,當局會聯絡有需要的僱主跟進,若情況嚴重會作控告。

《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新規定Q&A

Q1:新規定內容是什麼?

A:2026年1月18日起,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時門檻由18小時降低至17小時,即使某星期不足17小時,若四星期工時合計達到68小時(「468」準則),都可被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Q2:若僱員的僱用期橫跨新規定適用前後,如何確定其是否屬「連續性合約」?

A:新規定適用前(18日前):工時門檻每星期須最少工作18小時;

新規定適用後(18日或以後):工時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僱員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

•(當僱員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他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工作不少於68小時。

Q3:新規定下,僱員享有各項法定權益的資格有什麼改變?

A:僱員現時享有各項法定權益的資格不變,例如,僱員須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才可享有假日薪酬;僱員受僱每滿12個月則可享有有薪年假。

資料來源: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