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眼/黎智英案的法律核心\湯家驊

2026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前所未有地、所有講者均聚焦於回應外界對特區司法制度的攻擊。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主席雖選擇含蓄回應,然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與律政司司長卻毫不避諱地指出,黎智英案正是眾人心照不宣的核心議題。其實司法界如此罕見地對外界批評個別案件一致表達關切,並非事出無因。

近期因黎智英案而對特區司法機關的抨擊,其激烈程度與依據之匱乏同樣驚人。尤其令人憂慮的是,此類攻擊不僅來自西方政客與媒體,竟也來自像特區終審法院前海外非常任法官及港大前法律教授這類看似獨立、正直的人。然而,這些批評站得住腳嗎?

本質上,黎智英面對並已被定罪的兩項指控是煽動罪與勾結外國勢力罪。煽動罪依據的法律是英國殖民時期頒布、現已廢除的舊法。該罪名無關對特區政府的一般性批評,而特別要求證明被告具有「引起對中央及特區政府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的意圖。言論自由並非無限,這一點鮮有異議,誹謗法便是明證。普遍共識是,言論自由不應延伸至損害他人名譽的領域,更遑論鼓吹仇恨。

無關對政府的一般性批評

勾結外國勢力罪則截然不同。根據香港國安法,該罪被定義為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或與其串謀實施,對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無論如何看,也很難辯稱此行為本質上不屬背叛國家行為,因而明確地落入國際公認的國家安全範疇。有多少國家設有此類罪名並非關鍵;各國對自身安全的界定不同。有些國家可能認為國家安全足以合理化單方面吞併他國一片土地,一些國家則可能視被外國制裁為有損國家利益。顯然,若行為損害國家利益,便有正當理由予以遏止以防國家受害,這同樣是廣泛接納的準則。

為提供參照,英國《國家安全法》中的「外國干預罪」被定義為任何涉及「外國權力條件」的非法行為,或損害財產、他人權利或名譽的行為。條文下,什麼是足夠的損害定義模糊;相較之下,香港國安法中要求制裁本國這一具體要求,從任何角度也很難被視為有異尋常的特例。

事實上,針對黎智英案的諸多批評罕有觸及「勾結外國勢力罪」的法律核心。即便是具備專業背景的前法官與學者,其言論亦似乎刻意迴避深入闡述此罪行的實質危害性與言論自由的法定邊界。更為關鍵的是,鮮有批評者直接面對本案證據的核心問題,即黎智英自己也不否認曾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特區的行為事實。

法律重本質而非形式

前法官撰文稱有關控罪「證據薄弱」,卻迴避了法律審判的關鍵在於行為實質與意圖。任何試圖以黎智英行為「並非直接」或「只屬幕後」要求他國制裁自己國家不足以入罪的論調,去作為否定其法律後果的辯解,是漠視了法律重本質而非形式的根本原則。這類批評,不僅違背法理,亦悖於常理;其出自專業法官及學者實更令人咋舌。

由此觀之,針對特區司法機關就處理黎智英案的批評,明顯地是戴上政治有色眼鏡的言論,不值一哂。以政治有色眼鏡審視刑事案件,是對法治的侮辱;基於毫無根據的理由攻擊司法機關,則更為可鄙。當這些毫無根據的攻擊來自素受尊敬、被視為正直無私的人士時,其造成的損害無疑遠比來自已知早有偏見的媒體或政客更為嚴重。

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四位發言人不約而同聚焦於捍衛法治及特區司法機關,並不令人意外。畢竟,無人捍衛的法治,便是其衰敗的開始。面對任何試圖侵蝕特區法治根基的無理行徑,必須予以有力回擊。

(原題為:當正義披上「有色眼鏡」)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民思政策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