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監管範圍及要求

監管範圍

任何人從事以下任何一種活動,必須先向金融管理專員申領牌照:

•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不論錨定任何法定貨幣)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行宣稱錨定港元價值的法幣穩定幣

•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法幣穩定幣的發行

對發行人主要監管要求

•最低繳足股本為2500萬港元,及在香港設有實體公司及辦事處

•流通穩定幣的面值要有至少百分百等值的儲備資產支持,儲備資產必須屬優質及高流動性

•設有穩健的價格穩定機制,妥善分隔和託管儲備資產,及全面可行的贖回政策

•符合資料披露、匯報、審計、科技安全、適當人選、風險管控及反洗錢的規定

•發行人不可向穩定幣持有人派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