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狗隻進入食肆規定

擬議法例要求(規管食肆和攜狗人士)

•只有獲批准的食肆才可攜狗進入

•須以不超過1.5米長的牽引帶控制狗隻,由成人握持或綁在固定物上

•「已知危險狗隻」及「格鬥狗隻」一律不得進入食肆*

•違反者可被判處第3級罰款(10000元)、每日另加300元及監禁3個月

主要牌照條件(適用於獲批准的食肆)

•須時刻在入口當眼處張貼指定樣式標示,讓顧客作知情選擇

•不得容許狗隻使用餐廳的可重用餐具,以確保人和狗的餐具有明確區分

•不得容許狗隻上餐桌,以防止狗隻接觸餐具和食物

•不得在處所內烹煮或準備狗隻食物,但可以供應預先包裝的狗隻食物和讓顧客自備狗隻食物

•不得在餐桌上烹煮或加熱食物,以免狗隻失控時造成安全風險

*狗隻在沒被激怒的情況下咬噬或襲擊任何人或受飼養的動物,而導致其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又或屢次襲擊他人,法庭可宣布該狗隻為「已知危險狗隻」。

*「格鬥狗隻」指第167D章所列種類的狗隻,例如比特鬥牛㹴等。

資料來源:食物環境衞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