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觀察/港股須警惕「中小市值公司陷阱」\席春迎

  圖:一些企業在上市後,因為增長方式仍然停留在上市前階段,所以無法成長為高市值公司。

近年來,香港資本市場在制度層面持續優化、在規模層面不斷擴張,但不容忽視的是:大量完成上市的中小市值公司,在短暫高光之後迅速陷入長期低迷。這些企業並未大規模退市,但經營上出現的問題已反映在多個資本市場維度之上。

有一類觀點將低市值、低交易量及再融資困難,簡單歸結為香港資本市場流動性不足或制度環境不利所致。但長期觀察來看,這一判斷並不成立。資本市場的表現並非孤立結果,而是企業經營質量、增長結構與治理能力變化的集中反映。當企業上市後的業績兌現能力、增長可持續性和資本使用效率出現偏差時,其結果必然通過股價、市值與流動性等指標體現出來。

業績變臉 股價破發

因此,中小市值公司在港股市場中普遍出現的低市值與低流動性現象,並非單純的市場問題,而更應被視為企業上市後、自身經營與結構問題在資本市場層面的集中顯影。正視並系統性解決這一問題,不僅關乎中小上市公司的生存與發展,也直接關係到香港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以及國際投資者對香港市場長期定價功能的信心。從這個意義上看,「中小市值公司陷阱」並非邊緣議題,而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必須認真回應的結構性課題之一。

長江商學院院長李海濤博士提出,可以借鑒發展經濟學中的「中等收入陷阱」理論,來解釋這一資本市場現象,並首次提出「中小市值公司陷阱」的概念。這並非概念的簡單類比,而是一種具有高度解釋力的結構遷移。

從制度上來說,香港主板上市門檻並不低。根據香港交易所的現行規則,主板上市企業需滿足以下核心條件之一:最低市值不少於5億港元;最近三年累計盈利不少於8000萬港元,且最近一年盈利不少於3500萬港元;同時需滿足持續經營能力、現金流、公眾持股比例、信息披露與合規治理等一系列要求。

然而,從近年來港股市場的整體表現看,至少一半以上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在上市後不同階段跌破發行價。據香港中小上市公司協會「AI港股通」統計:截至2025年底港股近2700家上市公司中,市值低於5億港元的公司數量為1100家,超過港股總數的40%;相當比例的企業在上市後三年內,出現盈利能力持續下滑,甚至由上市前盈利轉為上市後虧損;企業股價長期低於淨資產,流動性顯著不足,投資者結構固化。

如果將這一現象簡單歸因為市場情緒、外部周期或個別治理問題,顯然無法解釋其高度集中、跨行業、跨年份重複出現的特徵。

在宏觀經濟學中,「中等收入陷阱」的概念是指原有推動增長的方式已經走到盡頭,但新的增長動力尚未形成。當這一邏輯映射到企業與資本市場層面,便形成了「中小市值公司陷阱」的基本判斷:企業已經完成上市,規模不小、業務穩定、短期風險可控,但其增長方式仍然停留在上市前階段,估值邏輯被鎖定在原有框架之中,既難以自然成長為高市值公司,又缺乏足夠的結構條件實現躍遷。

企業遭遇三重斷裂

上市並不是企業發展的終點,而是一場具有強制約束力的制度性切換。正是在這一節點,中小市值公司普遍遭遇了連續發生、相互疊加的三重結構性斷裂,這構成了「中小市值公司陷阱」形成的核心機制。

第一重斷裂:組織屬性完成切換,但增長邏輯並未同步升級。在完成上市的一刻,企業的組織屬性已經發生根本變化:由「融資型成長組織」轉變為高透明、高規範、持續接受公眾市場監督的公眾公司。但這種組織形態的切換是即時完成的,而原有依賴資本推動的增長邏輯,卻並不會自動升級為可持續的內生增長機制。結果企業已進入新的制度環境,卻仍在沿用上一階段的增長方式。

第二重斷裂:融資型增長邏輯失效,新的增長機制卻尚未建立。上市完成後,多個關鍵變量幾乎同時發生變化,原有增長機制由此系統性失效,包括:1)融資驅動力顯著弱化。上市前普遍存在的對賭條款與時間約束解除,「不增長即失敗」的高壓狀態結束,企業整體風險偏好明顯下降。2)主營業務增長自然回落。上市前已被市場充分驗證和定價的主營業務,在行業競爭格局趨於穩定後,增長速度不可避免地回歸行業均值。3)新業務的試錯成本在上市後急劇上升。董事會與資本市場的容錯率下降,信息披露機制放大失敗後果,任何探索性投入都可能迅速轉化為業績壓力和股價波動。

更為關鍵的是,上市後治理與合規要求顯著提高,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與決策流程全面制度化,原有依賴速度、靈活性和高風險承擔的增長方式整體失效,而新的、可持續的結構性增長機制尚未建立。

第三重斷裂:股東目標一致性瓦解,資本接力機制中斷。如果說前兩重斷裂發生在組織與增長層面,那麼股東目標結構的變化,則是「中小市值公司陷阱」最核心、也最具決定性的觸發因素。

上市前,創始人、投資機構與管理層的目標高度一致──完成上市。這種單一而清晰的目標,使資源配置、組織動員和風險承擔高度集中,是前期增長效率極高的重要基礎。上市完成後,這一目標結構迅速瓦解。外部投資人受基金期限約束,必須逐步退出;早期投資獲利倍數較高,變現意願強烈;創始人首次獲得真實流動性,減持衝動開始顯現;而二級市場新進入的投資者,則更關注穩定回報與長期成長。由此形成一種高度可重複的結構性狀態:賣方預期高度一致,而買方決策卻愈發謹慎。

當組織屬性已經切換、增長機制同步失效、股東目標結構發生分裂,並且這三重變化集中發生在上市後的同一時間窗口內,中小市值公司陷入長期停滯,便不再是偶然結果,而是一種高度可預期、可重複的結構性結果。

股東目標分裂,會沿着一條高度可重複的路徑,逐步固化為市值陷阱:持續減持預期抑制股價上行;新資本進入意願下降,流動性惡化;市值低迷削弱股權激勵與管理層信心;增長放緩,估值進一步下壓,最終形成「低市值─無長期資本─低增長─更低市值」的負反饋閉環。

「中小市值公司陷阱」並非對企業的道德評判,也不是對市場的情緒化指責,而是一種更接近現實的結構性診斷。這些企業在上市時,無論從財務指標、盈利能力、業務結構,還是對未來發展前景的預測來看,均符合甚至體現了優質企業的典型特徵。它們通過了嚴格的上市審核程序,是在既定制度框架下被篩選出來的合格樣本,其上市本身並不構成問題。

真正值得警惕的,是上市之後所發生的系統性偏離。大量中小市值公司在上市後的實際經營表現,與上市前的財務狀態以及招股書中對未來發展的預測,出現了持續性、結構性的差異。如果這種差異主要源於宏觀經濟環境變化或行業周期下行,尚可視為外生衝擊;但從長期和整體觀察看,絕大多數中小市值公司的業績變化,已難以簡單歸因於外部環境,而更多是企業自身結構性問題在上市後集中顯現的結果。

審視策略 實現可持續增長

這意味着,上市後的停滯並非偶然波動,而是融資型增長邏輯失效、治理範式切換不到位、股東目標結構分裂等多重因素疊加後的必然結果。對此,企業自身有必要進行系統性反思,重新審視增長模式、治理結構與資本戰略;與此同時,監管與制度層面同樣需要回到現實,對上市前後的激勵約束機制、信息披露假設及市場運行邏輯進行再評估,從而尋找更具針對性的解決路徑。

上市前企業更多依賴資本推動,實現規模與業績的快速擴張;而上市之後,企業必須依靠自身的結構能力,在新的制度環境下實現可持續增長。如果增長結構與資本結構未能同步重建,長期停留在中小市值區間,已不只是經營結果的簡單變化,而是制度、資本與企業自身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一種現實狀態。

這正是「中小市值公司陷阱」所揭示的核心命題,也是香港乃至整個中國資本市場必須正視並系統回應的現實問題。

(作者為香港中小上市公司協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