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論衡/維護國家安全天經地義\王博聞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從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到完善選舉制度,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白皮書道出了中央出手維護國家安全「天經地義」。中國古代州縣大堂常懸「天理國法人情」的匾額,意指良政善治必循天理、遵國法、順人情。中央出手維護國家安全,其「天經地義」的正當性也不外乎這三者。
循天理:保證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
「天理」,在現代政治文明中,指向的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政治公理,體現為「各國皆然」。縱觀世界各國,無論實行何種社會制度,無論處於何種發展階段,維護國家統一、捍衛政權安全始終是任何一個主權國家不可動搖的「頭等大事」。任何負責任的政府,其首要職能便是保障公共安全。在現代國家政治體系中,沒有任何一個中央政府會容許危及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在其管轄範圍內長期存在,更不會允許某一行政區域成為國家安全的「法外之地」或被敵對勢力滲透的「防禦窪地」。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一國」是「兩制」的前提與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其安全狀況直接關係到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如果香港成為境外敵對勢力滲透的橋頭堡,甚至演變為顛覆國家政權的基地,那麼「一國兩制」的根基就會動搖。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當特別行政區因各種原因難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時,中央果斷決策,填補法律漏洞,這不僅不是所謂的「干預」,恰恰是對歷史和人民負責的必然選擇,承擔起保證國家安全的政治義務。這一「天理」,超越了地域與制度的差異,是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必須堅守的政治原則。
遵國法:憲法和基本法構築的憲制安排
國法是天理的化身,也是人情的集中反映,天理國法人情統一於國法之中。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完善香港選舉制度,都是在憲法和基本法構築的憲制安排之內。
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法律依據。除了白皮書明確提到的憲法第28、29條之外,憲法序言第8自然段規定「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憲法第1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其內在地包含「禁止破壞黨的領導」的內涵,對懲處反對、攻擊和顛覆黨的領導的行為提供明確的憲法依據。實質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就是直接針對國家安全和政權穩定、直接針對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直接針對憲法權威的敵對性行為。
基本法根據憲法制定,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建立了法律框架。基本法序言已指出立法目的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就明確了香港的憲制地位,即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基本法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這就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政權屬性,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義務。中央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特別行政區負有憲制責任,在基本法第13、14、15、18、90等條款中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條款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制度閉環,確立了中央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主導權。
需要再次強調的是,基本法第23條規定並不改變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的屬性,而是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就維護國家安全在特定範圍內行使立法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當特別行政區遲遲未能完成23條立法,導致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風險時,中央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行使權力,通過國家層面立法並完善相關制度,是完全合憲、合法的。
順人情:由亂到治是香港社會最大的民生訴求
「人情」,並非個人之間私相授受的庸俗關係,而是指社會共同體對生存安全與生活秩序的普遍期待。2019年的修例風波造成香港回歸以來最嚴峻的局勢,出現影響國家安全、危害香港繁榮穩定的嚴重局面。法院曾在判決中指出:「自2019年起,香港經歷了嚴重的社會動盪,社會公共秩序受到擾亂,全港各處出現示威、暴力升級、破壞及縱火。這是過去50年來未曾出現的危機情況。」當社會秩序失控、法治遭到踐踏時,受害最深的恰恰是普通市民。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並非抽象概念,而是直接關係到每一個香港市民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
這種極端的社會失序給市民帶來的創傷,遠不止於財產損失或交通受阻,更在於一種心理恐慌與不安全感。當家長擔憂孩子上學的安危,當商戶恐懼店舖被無故破壞,當普通市民在公共空間不敢自由表達觀點時,安全感便蕩然無存。因此,中央出手維護國家安全,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本質上是對750萬香港市民渴望安居樂業這一樸素民心的積極回應。保護市民免於恐懼的自由,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轉,這便是基於人道與民心的天經地義。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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