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認清「賣出認購期權」責任

「備兌認購期權(Covered Call)」或「合成備兌認購權(Synthetic Covered Call)」都需要「賣出認購期權(Short Call)」合約。由於港交所掛牌的股票期權屬於「美式」合約,買入認購期權的投資者可以隨時行使權利,要求賣出認購期權的投資者賣出股票。

一般情況,投資者要求「行使認購期權(Long Call)」行使時,結算所就會在短倉名單中,隨機抽取持有認購期權短倉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例如證券行)」,要求對方履行合約責任。該證券行再用隨機分配方法,抽取客戶中的認購期權賣家,履行合約責任。

由於屬於隨機抽取,所以股票期權賣方隨時要預備股票或買入股票所需資金。如股票期權被行使時,由證券行替客戶補貨,證券行會視作客戶使用電話買賣股票,收取費用高於網上買賣股票的佣金。

值得留意的是,投資者持有正股的話,必須預先通知證券行使用Covered Call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