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徵收關稅「惡法」多

  圖:美國總統特朗普20日在白宮舉行新聞發布會。 \路透社

在美國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後,美國政府依據先前行政令、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推動的相關關稅將不再有效。但特朗普徵稅的法律條款名目繁多:

《1974年貿易法》

第122條

該法律允許特朗普以應對「國際收支逆差」或「防止美元大幅貶值」為由,對外國徵收最高15%的關稅,以限制進口。該條款無需事先調查即可實施。最長期限為150天,如需延長須國會同意。

《1974年貿易法》

第301條

這是特朗普在第一任期對中國加徵關稅時所依據的法律。該法律賦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權力,只要認定他有「不公平貿易行為」,即可發起單邊調查並實施各種徵罰性措施,包括加徵關稅、限制配額等。301條款規定,相關關稅的有效期在生效四年後自動終止,但可申請延期。其缺點是程序複雜。

《1962年貿易擴展法》

第232條

該條款授權總統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對進口商品徵關稅,且對關稅的稅率和實施期限均不設上限。該條款的調查由美國商務部主導,使政府對調查結果擁有很高的控制權。但該條款無法即刻實施,商務部必須先完成調查,並在270天內向總統提交報告,而且它針對特定產業而非整個國家。特朗普政府目前正依據該法律對進口的鋼鋁產品、汽車及汽重零部件、木材和半導體等加徵關稅。

大公報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