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外媒勿幻想黎智英案能「翻盤」\梅若林
上訴庭昨日裁定黎智英所涉兩項欺詐罪上訴得直,一些海外媒體隨即對判決結果大做文章,甚至欲為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成「翻案」。必須指出,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與其佔用科技園資源,由始至終是互不相干的兩宗案件,就算欺詐案上訴得直,也不會改變黎智英要為觸犯國家安全法例付出沉重法律代價的結果。今次裁決唯一能清楚說明的事實,便是香港法治公開透明、司法獨立堅不可摧。
案情指,黎智英及時任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違反租契安排,容許一家負責管理黎智英家族事務的顧問公司「力高顧問公司」隱瞞科技園,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長達21年。控方在陳詞時表示,「蘋果印刷有限公司」作為用地承租人,需就其他公司佔用用地,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惟蘋果印刷一直未有替涉案公司力高作出申請,在沒有科技園公司批准下佔用相關處所,涉嫌構成欺詐行為。當時原審法官亦曾批評,黎智英等被告濫用政府的低廉土地「自肥」或「自我方便」,並「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行事」,令科技園不敢突擊巡查。
法院依法公開透明處理案件
而上訴庭昨日在判決中亦同意,力高佔用及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有關處所,蘋果印刷違反了租賃文件的條款。真正讓黎智英欺詐罪上訴成功的原因,是上訴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相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因此,黎智英在過去長達20多年間一直濫用香港寶貴的公共資源,仍是不爭的客觀事實。究竟案件最終結果如何,還要交法庭判斷,律政司則表示將深入研究上訴庭判案書,以考慮提出上訴。
從法律角度而言,這不過是香港司法制度下一項正常至極的案件審理程序:區域法院嚴格公正審理案件,被告人可以行使上訴權,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並詳細說明原因,原審和上訴庭均按香港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依法公開透明處理案件。然而,對於反中亂港勢力來說,「黎智英」三字就好比流量密碼,一些海外反華媒體更不會放過這次機會借題發揮,例如稱今次判決「罕見」、「出人意料」,凸出原審判決錯誤,以此扯上黎智英另外所涉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企圖為其勾結外國勢力罪成「翻案」。
這不是海外媒體第一次炒作黎智英相關案件,過去那些無中生有的所謂健康、人權問題,幾乎無一不是這班媒體率先操弄炮製,有些媒體甚至還跟黎智英的子女們裏應外合,「共同創作」出一套黎智英在獄中遭受虐待、健康嚴重惡化的話術,還誇大到其「命不久矣」的程度,欲讓黎智英逃避法律制裁和嚴懲。
今次這些海外媒體拿黎智英欺詐罪上訴得直大做文章,其實也不過是換湯不換藥。黎智英有沒有涉及欺詐,跟他有沒有勾結外國勢力本就是一碼歸一碼,兩者之間沒有必然關係,黎智英需為其危害國家安全付出沉重刑責的結果更不會因而受到影響。
正如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這次欺詐案上訴得直,不會改變黎智英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20年監禁服刑的事實和結果。黎智英作為「亂港主腦」的角色,以及多年來一直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纍纍惡行,早已蓋棺論定。法庭在其勾結外力案中的審訊過程中,詳細審視了大量證據,明確認定他長期利用《蘋果日報》作為反中亂港工具,發布過百篇煽動性文章,乞求外國制裁,不惜犧牲香港及內地居民的利益。這種形同「叛國」的行徑,嚴重踐踏國家安全底線,惡劣性質容不得任何「洗白」。
換個角度看,其實欺詐案上訴得直,反倒進一步印證了黎智英勾結外力罪成和處以20年監禁的說服力,因為這次上訴得直,本質上正正彰顯了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性與公正性,證明了香港法院一直行使獨立審判權,任何法庭裁決均公開透明。對於黎智英勾結外力案,不少外媒選擇性無視數以千計的人證物證,一直誣稱審訊是「政治打壓」云云。但如今香港法庭的判決再次說明,香港司法始終基於嚴謹的法律理據,所有案件只會以事實為依歸,涉案人士的政治立場或背景從未影響裁決,這等於再次說明,黎智英勾結外力一案同樣無關其個人立場背景或什麼新聞自由,而是只針對客觀存在的犯罪事實。
黎危害國安罪行不容抵賴
跟這些外媒打着的「關注法治」旗號相反,他們自身從不以法律角度看待黎智英案,而是預設了特區政府「打壓自由」、「侵犯人權」的立場,再決定如何「製造」與此相符的報道。不管法庭公開的人證物證是多麼充分,法官作出的裁決有多麼嚴謹,他們都必定會全盤否定。
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不容抵賴,20年的監禁正正是其惡行應得的懲罰。「裝慘賣慘」,或者把黎智英包裝成「英雄」或「受害者」,都動搖不了其勾連外力、衝擊法治與管治秩序,掩飾不了其破壞國家安全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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