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引入履職監察制度 加強工作透明度

改革後的區議會引入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對行為表現不符合公眾期望的區議員啟動調查,加強對區議員的問責性及增加其工作透明度,可按機制轉介由民青局局長委任的「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

根據2024年1月1日實施《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區議員每年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涵蓋在報告期內獲指派的任務、工作指標和完成情況;接獲市民意見或查詢的次數及跟進情況等。

另外,區議員須參與每周一次的「會見市民計劃」、每年親身參與不少於六次由當區民政事務處主辦或合辦的活動、在上任的三個月內成立最少一個地區辦事處,亦要履行區議會主席就區議會職能而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