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議《調查規例》要點

在擬訂立法建議時,確保擴大「敘用委員會」職能至令其調查小組可以有效進行「責任制」下的第二級調查,同時在調查程序公正與調查具備效率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新的調查職能

•賦予「敘用委員會」新的調查職能,令其調查小組可進行責任制下的第二級調查工作。

職權範圍

•「敘用委員會」的每項調查應按照行政長官或司/局長所訂的職權範圍進行,並受其約束。職權範圍在調查期間可不時修訂,以涵蓋調查時發現之前未曾預見、而行政長官或司/局長希望調查可顧及的新問題。

調查小組的組成

•「敘用委員會」主席須與最少一名「敘用委員會」委員,共同成立「敘用委員會」轄下調查小組,並可由政府僱員(支援人員)提供支援。調查小組亦可委任獨立專家提供意見及協助進行調查工作。

「敘用委員會」履行調查職能主要組成部分

調查小組須獲賦權,就行政長官或司/局長要求調查的個案履行調查職能,其主要組成部分包括:

(一)要求受查人士─

(a)提供由該人管有或控制的任何與調查有關的資料或文件;

(b)容許調查小組查閱由該人管有或控制的任何與調查有關的資料或文件;

(c)就調查小組指明的任何資料或文件作出解釋或提供更多詳情;

(d)到調查小組席前回答與調查有關的問題;

(e)回答與調查有關的書面問題;以及

(f)要求受查人士就調查提供所有其他協助;

(二)檢查、複製、節錄或接管就上文(1)所獲提供或查閱的資料或文件;

(三)進入並視察任何由政府部門佔用的處所,或在事先徵得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和視察任何其他處所,以便調查小組了解問題及潛在原因;以及

(四)委任任何人士(包括「支援人員」及獨立專家(如適用))協助調查;並在需要時轉授上述職能予協助調查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