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水集/加強問責提升效能

特區政府昨日向立法會提交「部門首長責任制」立法文件,建議擴大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職能,當部門出現嚴重、廣泛、複雜性系統問題並有跡象顯示可能涉及部門首長時,可啟動調查。有關立法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推進,最遲於今年10月生效。

香港公務員在國際上長期享有盛譽,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去年發表報告,香港在「政府效能」方面名列前茅。隨着香港進入「愛國者治港」新時代,市民對公務員隊伍的期待更高。特別是香港全面對接「十五五」規劃,加快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對政府治理體系、管治效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去年施政報告明確指出,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是為了推動公務員團隊建立「以民為本、積極有為、勇於擔當和盡忠竭誠」的文化。

責任制下,將設立兩層調查機制:問題性質不算嚴重、屬單一事件或牽涉執行層人員時,由部門首長負責調查及跟進;涉及嚴重、廣泛或複雜性系統問題,或有跡象顯示部門首長牽涉其中時,由行政長官、司長或局長啟動,交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處理。調查小組將被賦予廣泛權力,被調查人員必須全力合作,否則可按紀律機制跟進。

其實政府內部一直有調查機制,現行做法是委任較高層級的公務員調查較低層級的公務員,這種由公務員查公務員的做法未能有效應對問題,今後調查部門首長涉失職事宜改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負責,無疑更具針對性。

責任制明確部門首長在積極領導、持續提升部門績效方面的角色和責任。部門首長必須親自深入了解部門各項服務,並在不同層級建立合適的授權、監督和管理機制,對員工進行有效督導,以便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簡言之,部門首長的行政問責與政治委任高官的政治問責相銜接,未來推動包括北部都會區等重大項目建設將更具效率,鞏固香港的競爭優勢,以更好應對不斷增加的風險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