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控煙新規例

罰 則

•管有少量另類煙用物質(即不多於5個煙彈/5毫升煙用物質或100支加熱煙支或100卷草本煙)並用作非商業用途,定額罰款港幣3000元;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港幣10000元。

•管有多於上述數量指明另類吸煙產品,即屬增責因素。須以檢控形式而非定額罰款處理。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什麼是另類吸煙產品?

•能夠自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不經點燃而產生氣霧並用作模仿傳統吸煙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煙壺。

•用於上述所描述的器具以產生氣霧的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例如加熱煙支、電子煙油。

•以任何物料捲裹並能夠即時用於模仿傳統吸煙的植物材料(煙草和危險藥物除外),即草本煙。

資料來源: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