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五年規劃提升香港國際爭議解決中心角色\劉 洋
「國家規劃」與「本地規劃」:香港治理模式的結構性升級
特區政府首次制定香港五年規劃,標誌着香港在治理邏輯與政策體系上的一次結構性升級。從依賴年度施政報告的短周期政策規劃,轉向有中長期目標、跨部門協同的系統化布局,這是香港向「規劃引領發展」治理模式轉型的重要標誌。這種制度性的轉變,直接呼應了國家「十五五」規劃對香港的最新戰略部署。
規劃在港澳專章中以「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為主題,提出要「發揮港澳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支持香港鞏固提升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和國際航空樞紐地位,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並深化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心;同時,將加快北部都會區建設和構建大宗商品交易生態圈首次納入國家規劃層級,賦予香港在國家現代化格局中的新使命。
香港五年規劃正是在這一頂層設計下的戰略承接,是將國家「十五五」規劃中的系統願景落地為具香港特色的實施路徑。它不僅是政策銜接的技術動作,更是香港治理方式的理念更新:從部門分治走向整體協同,從單點突破走向系統治理,從政策執行走向制度創新。
因此,香港五年規劃不是一份地方發展文件,而是一場治理模式的再造。
在新的制度語境中,法治建設既是規劃落地的前提條件,也是推進「由治及興」向「高質量發展」跨越的制度支點。
「法治條線」嵌入規劃:從支撐工具到治理核心
在香港五年規劃的總體布局中,法治已不再被單純視為經濟活動或社會管理的配套機制,而被確立為橫向貫穿各領域的制度支柱。其意義不只在於支持市場有序運行,更在於為香港的治理創新提供穩定的制度坐標。
中央在各個決策中,將「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化建設」列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方向。這一方針為香港提供了清晰的制度定位:在建設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基礎上,實現從「建設」到「深化」的全面躍遷。對香港而言,這意味着法治工作要從「規則依附」邁向「能力塑造」,通過制度協同、人才培養與國際參與三方面,推動治理體系的系統升級。
首先,法治的功能要從「體系建設」走向「能力建設」。香港的核心競爭力,不只在於擁有成熟的普通法制度和司法機制,更在於能把立法、司法、行政、公共服務貫通成一個高效、可預期、能複用的治理體系。
其次,香港需要把法律領域的外部競爭力,轉化為內部協同力。五年規劃應成為促進跨法域「制度接口」常態化的重要抓手,尤其是推動內地與香港在民商事判決互認、破產重整、知識產權保護、數字資產監管等高技術法域探索機制聯通,為大灣區法治一體化提供制度範例。
同時,香港應當把自身的法律服務實踐,提煉為可借鑒的制度供給能力,將「香港經驗」上升為國家參與國際法治進程的結構性資源。這不僅關乎提升自身競爭力,更是國家涉外法治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已不是五年規劃中獨立的一項任務,而是規劃目標能否可信、政策執行能否持續的制度前提。香港若能以法治邏輯嵌入每一項政策設計,不僅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確定性,也能在複雜多變的全球格局中體現一種可驗證的治理自信。
從「接口」到「節點」:規劃語境下的香港法治再定位
「深化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被正式納入國家「十五五」規劃表述,意味着香港的法治角色已經超越傳統意義上的城市功能分工,進入制度定位的重塑階段。過去,香港更多扮演國際法律體系與內地之間的接口角色,是中國法治與世界規則的交匯點;而在新一輪國家戰略布局中,香港被寄予「節點」的使命:不僅要連接,更要協同與輸出,成為聯通國家法治戰略與國際法治秩序的中樞樞紐。
這種轉變的基礎,並非源於規模或資源,而在於香港獨特的制度兼容性。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中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轄區,香港在語言體系、法律制度與國際實踐上,具備天然的橋樑屬性。其雙語法律環境和開放司法文化,使之能夠在遵循國家憲制框架的同時,以國際社會熟悉的法律邏輯表達和傳遞中國法治理念。正是這種「二元結構」賦予了香港制度的彈性與延展性,使其不僅是規則的使用者,更是跨體系溝通的設計者與闡釋者。
未來五年規劃可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鞏固這種制度功能,將香港定位於國家涉外法治體系的重要橋樑、全球法律治理網絡的功能節點,以及展示中國法治自信的國際平台。其核心方向,是通過法治制度的開放與創新,強化與國家法治體系、國際商事規則的雙向對接將香港的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能力向外延展的現實通道。
由此可見,香港的法治再定位不只是身份的轉變,更是一種職責的延伸。它代表着中國法治體系的外向功能,也體現着「一國兩制」在法治層面的深度實踐。香港從「接口」走向「節點」,正是從單向承接邁向雙向互動、從規則使用者邁向規則塑造者的過程。這一角色的成熟,將決定香港在新的國際法治格局中,能以何種方式繼續體現國家戰略的前瞻布局與制度自信。
制度競爭時代:以「信任」構築香港方案
當全球法治秩序的競爭從規則之爭轉向制度能力之比拼時,香港的真正優勢,不在地理區位,也不止專業積累,而在於一種長期沉澱的制度資產──信任。
信任是香港法治體系最核心的無形資本。它首先來自穩定透明的普通法機制,使社會和市場形成了可預期的法律環境;同時,也來自中央對香港法治原則的持續信任與制度性保障,讓「一國兩制」在法治層面擁有了堅實支撐。同樣重要的是,香港在國際社會建立起高度信譽,其仲裁裁決在170多個《紐約公約》成員國得到承認與執行,司法公信力延伸至全球。這種多層次、複合型的信任,使香港在制度競爭日益激烈的時代,保持了罕見的跨體系公信力。
然而,信任並非靜態存在,而是一種需要不斷重塑和再生產的制度關係。五年規劃的推進,就是確保這種信任能在治理體系內部持續循環的關鍵契機。香港需要在規劃框架下進一步完善商事法律協作與互認機制,擴大跨境爭議解決平台的開放度,並加快法律科技在仲裁、調解和證據管理等領域的應用與創新。通過讓「信任─規則─制度」形成良性互動,香港可以將制度穩定性轉化為長期發展韌性。
這種以信任為核心的制度邏輯,本質上是一種新的治理思維。它強調開放與確定性的平衡,以法治穩定支撐政策創新,以制度透明贏得全球可預測性。面對外部環境的不確定與地緣競爭的加劇,香港能否保持獨特競爭力,最終取決於能否讓信任成為一種有組織的制度能力,而非僅僅一種社會印象。
以規劃為橋,以法治為勢
香港制定五年規劃,不僅是政策層面的創新,更是治理文化的一次現代化轉折。它標誌着香港正在從以經濟增長為核心的傳統政策邏輯,邁向以法治、制度與治理質量為核心競爭力的高質量發展新階段。
在世界進入制度競爭與秩序重構的關鍵時期,香港的優勢必須體現在「確定性」與「開放性」的兼容之中。五年規劃提供了戰略框架,而法治則構成了這一框架的運作邏輯與可信前提。只有當規劃中的每項政策、每個目標都能夠嵌入法治邏輯、體現制度自洽性,香港的治理體系才能真正體現現代化水準,也才能在全球不確定性中提供穩定預期。
未來五年,法治不僅是香港行政能力的支撐,更是塑造國際形象、延伸國家治理影響力的關鍵語言。它既是香港制度自信的表達方式,也是中國式現代化在國際舞台上可信傳達的一個窗口。
香港的競爭力,不止於經濟增長的速度,而在於以制度立信、以法治定向、以規劃取勢,在國家發展大局與全球治理體系之間,持續扮演那個能把規則轉化為信任、把信任延展為秩序的關鍵節點。這正是香港在「十五五」時期最深層、也最具時代意義的核心價值。
特首政策組專家組成員、律政司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專家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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