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意見/「受害人」恐成同謀 多不願出面舉證

層壓式傳銷為何屹立不倒,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接受《大公報》訪問表示,多年來大型傳銷公司一直「金蟬脫殼」,不斷成立很多公司進行經營,當某一家公司負面訊息太多就會被棄用,以保護背後主公司屹立不倒,加上很多受害人不願出面舉證。

建議讓「受害人」將功補過

龔靜儀指出,層壓式傳銷的經營模式,並沒有產生實際上的經濟效益,其實不是透過商品經濟來獲得收益,而是「一層養一層」,所以他們上下層之間,並不是直銷意義上的客戶與銷售人員的關係。

根據香港法例第617章《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嚴格禁止,參與或推廣層壓式推銷屬刑事犯罪,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7年。她指出,相關法例自2012年修改後,只要參與誘導他人進入組織就會被判刑,考慮到自己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受害人往往不敢報警。

她建議,執法部門可以考慮,對參與層壓式傳銷的「受害人」,根據他們的參與程度及罪責的輕重,例如可以將功補過,若協助執法部門將幕後始作俑者繩之於法,可考慮批准他們成為污點證人,不予起訴,如果犯罪較輕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