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國安紅線不容試探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多名法律界人士及政界人士一致歡迎法庭依法重判,指出案情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又強調判決清晰傳遞信息:政治立場不是違法護身符,勾結外力禍港必付沉重代價,國家安全紅線不容試探。

政治立場不能凌駕法律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本案最重要的意義,是再次確立一條基本法治原則:任何人無論持有何種政治立場、享有多高社會知名度,都不能凌駕法律,更不能以追求民主、自由或人權為名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她指出,尤其重要的是,法庭清楚區分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的行為,並非以法律生效前的政治活動作追溯定罪,而是將相關事實作為背景,評估法律生效後串謀行為的性質、範圍及被告角色。這正正體現罪刑法定、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法治原則。被告亦獲得法律代表協助,在法庭提出求情和量刑理據。依法定罪、依法量刑,同時保障被告司法程序上的答辯權利,才是香港普通法制度及司法獨立的真正體現。

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范凱傑強調,黃之鋒的罪行,關鍵在於他並沒有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實施後就此停手。他明言不會放棄所謂「國際線」,又參與聯署,要求以色列公司 Cellebrite停止向香港警方供應法證軟件,還押前更在所謂「判刑前工作報告」中,把此事當作自己的成績。他仍繼續行動,事後更公開邀功,明知故犯。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在囚期間已反思過去。社會樂見真誠反思,但反思不能代替承擔。正如判刑理由指出,懲罰須與罪行嚴重性相稱,法庭有必要就被告夥同其他人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的計劃及行為,表達社會對計劃及行為的厭惡,並達至判刑須具阻嚇性的目的。充分考慮到被告認罪、求情,監禁10年已是「罪行重大」範圍的最低刑期。法治的意義,在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法就要負責。

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吳英鵬對裁決表示歡迎。他歸納判決體現四點:一是黃之鋒所犯罪行性質嚴重、證據確鑿,認罪是對國安法治權威的臣服;二是法院嚴格依法公開審理、程序透明,體現司法獨立與專業;三是個別外部勢力就特區司法案件指手畫腳、挑戰中國主權,注定失敗,必須堅決抵制;四是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長久憲制責任,只有違法必究,才能鞏固由治及興局面。

依法量刑合法合情合理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歡迎法庭判決,指出黃之鋒公然要求外國政府制裁香港,徹底危害國家安全,法官明確裁定「罪行重大」,10年刑期如實反映罪行嚴重性。他強調,儘管香港國安法已實施,黃仍繼續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制裁,行為令人髮指;法庭嚴格依法量刑,合法、合情、合理。判決讓社會大眾更清楚認識危害國安罪行的代價,也重申維護國家安全是長期責任。香港要在法治基礎上由治及興,就必須對勾結外部勢力行為零容忍。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出,黃之鋒自2014年以來牽涉至少8宗主要刑事定罪案件,從衝擊公民廣場、包圍警總、反禁蒙面法遊行、維園集會,到藐視法庭、顛覆國家政權,再到今次勾結外國勢力,可謂屢懲不改。她表示,反中亂港者的違法下場,像黃之鋒的依法被判入獄,正是其咎由自取,為自己之選擇違法負上應有的刑責。香港是法治社會,特區政府全面奉行嚴格執法及公正司法,依法向違法人士追究責任,藉此確保所有香港市民都得以安居樂業。

立法會議員何俊賢表示支持判決,認為這是其長期勾連外部勢力、將個人政治野心凌駕於國家主權之上的必然結果。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串謀,主動請求外國及境外勢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動,借外部力量干預國家內政、擾亂香港秩序。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黃和羅仍在不同場合討論延續「國際戰線」。何俊賢認為,這種行為早已溢出「言論自由」「政治表達」的邊界──不是爭取民主,而是引狼入室;不是訴求表達,而是出賣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