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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論事/宣揚或美化恐怖襲擊 必然違反香港國安法\鄭國杰

7月1日晚上10時許,在銅鑼灣崇光百貨正門外有一名恐怖分子突然亮刀,從後刺向正在執勤的男警員左肩,之後自戕身亡。7月7日,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召開緊急會議,出席會議的全體學生首先默哀一分鐘以示對該名恐怖分子致敬,隨後並以30票贊成及2票棄權通過動議哀悼及感激該名恐怖分子為香港作出的「犧牲」。7月9日凌晨一時,香港大學學生會幹事會突然召開記者招待會,出席幹事會全體成員首先向全港市民和同學就上述議案鞠躬道歉,發表公開道歉信並宣布撤回上述議案,幹事會成員即時辭職。

犯罪證據確鑿不容否認

按照香港國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屬犯罪,而其中就包括有「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的恐怖活動。因此,7月1日晚上的刺警案明顯就是屬於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及部分學生代表,大張旗鼓地公然同情恐襲分子,並作出宣揚、美化及合理化恐襲的言論和行為,除了泯滅良心、扭曲良知,顛倒是非對錯之外,更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當然,有關犯罪的舉證責任在警方和律政司。在犯罪行為方面,港大學生會評議會通過哀悼及感激該名恐怖分子為香港作出的「犧牲」這個動議,已經正是鐵一般的犯罪行為,不容否認。

至於犯罪意圖方面,涉事的學生當然有權保持緘默,但是這並不表示涉事學生的犯罪意圖便不能被推斷出來,於是涉事學生便不可能會被起訴,這真的是想得太天真了。其實,警方和律政司可向法庭提供有關的環境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供詞等等,使得法庭可以合理地作出推斷犯罪者的犯罪意圖。

其實,在美國就有相類同的案例。2015年,美國俄亥俄州24歲男子麥克尼爾曾悼念策劃「911」恐怖襲擊的拉登,並在互聯網上轉發了一份涉及過百名美國士兵資料的起底帖文。麥克尼爾之後被美國政府控以煽動他人襲擊軍警等罪,最終被重判20年監禁。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作為港大學生會的一個常設機構,是學生會日常運作中的最高權力機關,但它的職責不可能會包括有同情暴力恐怖分子,和宣揚、美化及合理化恐襲的言論和行為。

評議會在緊急會議上通過有關動議,明顯地就是在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的罪行。犯罪就必須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學生犯法也沒有例外。不可以說句道歉及宣布撤回議案就可以當成煙消雲散沒有發生過的樣子,否則,香港的法治真的會蕩然無存,而成為縱容罪惡之都。筆者認同,若在恐怖分子面前軟弱,更多的香港人將會淪為恐怖分子的犧牲品。

大學生無免於起訴的特權

暴力就是暴力,違法就是違法。那又有什麼可以同情、美化和合理化的地方呢?這再次證明了亂港分子妄圖煽惑暴力、荼毒學生、搞亂校園、禍害香港的險惡用心。因此,香港特區政府,包括警務處國安處和律政司必須對上述的組織或者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執法,否則,香港市民很容易就會對有關部門存在着「為官避事」的疑惑。

筆者認為,作為香港普通的市民,真的必需要明辨是非,增強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以理性正義的社會責任壓倒充斥仇恨的煽惑。對暴力、恐怖襲擊必須敢於一起發聲說不;對美化暴力的言行,必須義正辭嚴予以強烈譴責和嚴正斥責。

香港執業律師、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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