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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冶若水/文化局的角色與功能\胡恩威

最近特區政府提出成立文化旅遊局,筆者認為這方向是正確的,但如何定位文化局的角色與功能,清楚說明也是必要的。香港文化發展的現狀是關於一個生態問題,故此成立文化局不是辦產業、不是辦活動,而是應該由基本功做起。因為要發展產業,首先要有健全的法律基礎與法例配套。像台灣、上海已經設立了博物館與創意產業的相關條例。香港在法例方面完全沒有任何專業層面的配套。因此,文化局的功能要具體貫徹法律方面的基本工作。

那麼,文化局應該是文化+旅遊局,還是文化+體育+旅遊,還是文化+體育+傳媒+旅遊呢?文化局最重要的始終是以文化為主。文化+體育+旅遊+傳媒,這四樣組合是正確的,彼此有非常密切的互動關係。文化與體育,體育是身體健康,文化是思想健康。有思想健康和身體健康,才能成為一個健康的人。所以文化+體育是正確的。文化+傳媒也是正確的,因為傳媒影響着思想,思想也是文化的一部分。如果社會有健全、創意多元的思想,推動創意產業和旅遊業,才能夠達至可持續發展。推廣旅遊並非自由行式的散貨場,而是形成有文化深度、有社會滲透力的旅遊政策。一個城市規劃得好,一個社會充滿文化,必然會有旅遊的吸引力。日本、韓國、泰國就是其中三個例子。

形成文化政策有兩個重要工作:一是資源的運用,善用金錢資源和空間資源。第二是法律條例,因為有妥善的法律保證,才能夠長遠地帶動社會發展文化、體育、傳媒和旅遊。後者是香港非常缺乏的,舉例說,本地目前是沒有任何與博物館、劇場、創意產業、工作空間相關的法律條例,建築以至規劃方面的都鮮見。這一方面,倫敦、紐約、東京、上海、台北等國際都市都有,唯香港沒有。目前特區政府以工地條例規管劇場,這不得不說是匪夷所思。

香港花四百億元建了一個西九文化區,卻沒有花資源把配合文化場地的建築物條例法規弄好。發展創意產業,沒有設立相關條例。台灣已經訂立了「文創產業法」,裏面包括幾個部分:發展文化產業園,還有相關知識產權及人才發展的配套法規。過去二十四年香港花很多錢辦大型活動,卻不見花時間去研究法例。文化局的成立,應該制定一個立法時間表及立法範圍。例如應該有「文化場地法」,把博物館、圖書館、表演藝術場地,擴展至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範圍,鼓勵私人經營和創辦博物館、圖書館。另外是「文創產業法」,訂立文創產業園相關的條例,在建築物條例上需要形成一套配合藝術科技發展的標準。目前香港的建築物條例落伍,科技產業難以發展。若你要去開發一個相關的實驗室,很多條例都沒有配合。英國用了十年的時間把他們整套建築物條例檢討一次,並且提升到配合科技發展的水平。這一方面上海做到、新加坡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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