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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普通法與「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楊曉楠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25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重要講話中,充分肯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回歸祖國後取得的舉世矚目的成績,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香港在過去25年保持一流的營商環境,包括普通法在內的原有法律得到保持和發展。習主席在講話中強調,「一國兩制」實踐規律之一,是必須保持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鞏固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維護自由開放規範的營商環境,保持普通法制度,拓展暢通便捷的國際聯繫」。普通法制度多次作為「一國兩制」成功經驗被提及,說明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一項明顯的制度優勢,在未來也需要繼續鞏固和保持。

有利於優化香港營商環境

首先,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依據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本地法律制度。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憲法第31條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香港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制度,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牴觸或本地立法機關修改外,予以保留。同時,香港基本法第四章又具體將《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與司法制度、律師執業資格等相關的內容加以規定,保持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律融合性以及普通法傳統的延續性。由此可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普通法制度在本地的合憲性,使得在中國主體屬於具有大陸法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度下,香港作為中國唯一的普通法地區,能夠發揮其獨特的法律優勢。

其次,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有利於優化香港的營商環境。早在上世紀末,美國經濟學「法與經濟學派」的學者就提出經濟發展中普通法優越性理論,其核心觀點是承認法律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並且在比較49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後,指出普通法制度更有利於推動經濟發展。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普通法制度比較而言更傾向保護股東利益和產權人利益,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轉而能夠促進經濟發展。儘管對於這一理論後來也有學者質疑,但總結「一國兩制」方針下香港營商環境建設的經驗,能夠很好地說明,保持良好的普通法制度是香港繁榮穩定的致勝法寶之一。分析具體原因:

一是因為普通法傳統崇尚法治原則。法治構成了香港社會的基石。法治原則要求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能平等地享有權利、並且被平等地對待;公權力機關恣意妄為、越權行事的概率大大降低,即使在法律規定的裁量權範圍內,公權力機關也不可作出明顯不合理的決定或者濫用其酌情權;要求司法機關秉持公正,為當事人提供一套公開、有效且可以負擔得起的糾紛解決和權利救濟機制。在這樣的社會裏,法律能夠給商業社會的良好運行提供所需要的基本規則。

二是因為普通法是審判中心主義的,強調正當性說理過程。普通法的判例由法官作出,它不僅是法律淵源之一,也是理解普通法的路徑。普通法的法官必須尊重先前判決中的原則,同案同判、遵循先例,法官在特定案件中的判決構成下級法院及同級法院在後來案件中具有約束力的先例。普通法判決強調說理,在此過程中塑造出普遍適用的原則。過去的判決為現時的決定提供一種合理性和正當性,同時也給交易行為提供了較大的可預期性。

三是因為普通法制度強調司法的獨立性,司法機關公允嚴格地適用法律,對法律爭議作出裁決。司法獨立是普通法制度維繫的根本保障。法官作為消極的仲裁人,進行法律解釋,也參與了法律的續造,獨立的、高度專業性的法官保障正義能以被看得到的形式實現。為此,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獨立的審判權,賦予了香港在回歸後擁有終審權,不受其他地區、其他機關的影響。司法獨立原則要求法官作為個體獨立,香港在法官和司法人員的遴選、任免制度上有完善的程序保障,司法人員任職宣誓制度和對法官行為的指引也提醒法官應奉公守法,保證獨立審判案件。

四是因為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強調權利保護。香港基本法規定了香港居民最重要的權利和自由,第三章以高度概況的方式規定了香港居民廣泛的權利譜系,包括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權利,並規定了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繼續適用。香港基本法其他章節分散規定了權利條款,如總則第6條中規定了私有財產權,第六章中規定了學術自由、擇校自由、科技成果權利等一系列權利。

為民族復興貢獻力量

除此之外,在香港本地法律和普通法判例中,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始終是普通法的核心要義。在這樣的制度下,法律尊重社會每個個體的權利和尊嚴,所以,市民對這樣一套法律制度及其運行是信任的,在權利和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是可以訴諸法庭並得到救濟的。香港的成功經驗再次印證了「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一論斷。

再者,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有利於特別行政區參與國際交往、強化暢通便捷的國際聯繫,鞏固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香港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也是世界上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是中國與世界其他貿易夥伴商貿往來不可或缺的窗口。香港多年在國際金融中心排名中位居前三,對此,普通法制度對於便利香港與世界其他地區的經貿交往而言至關重要,前三位的國際金融中心「紐倫港」都屬於普通法地區,法律傳統的共通性極大減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便利化。

事實上,香港基本法所保留的普通法制度在回歸後隨着法院司法實踐的發展,在回歸後25年間逐漸形成了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特色的、自生性的法律秩序,雖然仍保留着普通法傳統,卻已經是「一國兩制」下具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普通法制度。「一國兩制」方針賦予了香港顯著的制度優勢,保持了香港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在未來,香港應繼續發揮普通法的制度優勢,保持普通法體系的融通性,繼續堅持法治原則、司法獨立和權利保障,為香港繼續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在國際經濟事務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保駕護航,也為香港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參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事業貢獻力量。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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