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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評/法庭判決須體現國安法原意\卓 偉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案件將於下月1日正式開審,日前涉案的六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前高層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以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罪。傳媒報道指出,當中三人將轉任「污點證人」頂證舊老闆,意味其罪證將更加確鑿。

毫無疑問,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兩年多以來,黎智英案將是最為重要的一場審訊,這不但在於國安法之下勾結外國勢力罪行嚴重,涉及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機密,更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制裁國家和香港,在全世界這樣的行為都是重罪。

而且黎智英不是一般商人,而是外國勢力在香港的主要「代理人」,多年來在香港煽風點火,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官方網站「中國長安網」就曾發文點名黎智英、李柱銘、陳方安生及何俊仁四人為「禍港四人幫」,並力數其「十四宗罪」。

這些都說明黎智英案非同一般,案件能否公平、公正審訊,讓公義正義得以彰顯,事關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和權威,事關香港穩定大局,絕不能有絲毫空隙,更不能容許以各種司法程序干預、阻礙國安法實施。這些都要求法庭執行好國安法,律政司更需要積極把關,而國安法也有機制應對可能出現的極端情況,確保犯法者罪有應得。

不應允許外國大狀干涉國安案件

黎智英一方的辯護策略其實很簡單,主要是利用司法程序大打「拉布」戰,干擾及挑戰國安法,通過大量引用西方案例和條文來否定香港國安法,從而把水攪混,讓黎智英有脫罪機會。就如親反中亂港勢力的大狀當年在《禁蒙面法》一案上,就大量引用了美歐案例,否定特區政府推出《禁蒙面法》的理據,最後竟獲高院接納,頒下書面判詞指特首引用《緊急法》違反了基本法,就此制定的《禁蒙面法》也是「違憲」云云,引發了社會巨大爭議,也變相令暴徒更加有恃無恐。

「殷鑒不遠,在夏后之世」,《禁蒙面法》一役的教訓極為深刻,這也說明了黎智英一方為何執意要聘請英國「御用大狀」,並非是因為他熟悉香港國安法的條文,能夠為審訊提供所謂有益、有建設性的觀點,而是在於其英國大狀的身份、在於其處理西方人權案的經驗,企圖以西方的法律條文和案例,去「抽秤」以至否定國安法,如果審訊最後法庭被其說動,又或被其所謂「權威」的身份影響,難保不會對國安法日後的實施和解讀造成負面影響。這才是黎智英千方百計聘請「御用大狀」的原因。

黎智英一方的另一個策略,就是不斷橫生枝節,不斷挑動爭議,炒作案件,甚至提出一些毫無理據的爭議,目的是干擾審訊,只要一次成功,難保就可以扭轉乾坤。

最明顯例子是黎智英一方近日又以案件不設陪審團為由提出「永久終止聆訊」。這個理據荒謬之極,不但香港國安法已有明文規定,「唐英傑案」也有了明確的案例,提出「永久終止聆訊」完全是無理無法無據。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列明,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三個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分別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這三個理據都是十分清楚,黎智英本身所犯的就是勾結外國勢力罪,怎可能沒有涉外因素?怎可能沒有國家機密?如果黎智英案都不符合這三個理據,請問又有哪一個案符合?

國安公署可行使管轄權

至於不設陪審團是否違反基本法以及香港的司法公正。在「唐英傑案」中,上訴庭已表明香港國安法擁有特殊的憲法地位,而且陪審團不應假設是達至公平的唯一方式,上訴庭並指,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都沒有指明陪審團不可或缺。說明不設陪審團的法律問題已經明確及解決。在這樣情況下,黎智英一方仍要提出「永久終止聆訊」,不但是不專業的表現,更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企圖通過不斷提出各種「申請」、「程序」,拖延案件審訊,甚至是挑戰國安法權威。

黎智英一方提出的理據根本就不成立,但令人憂慮的是,在聘請英國「御用大狀」一事上,卻似有中門大開之感。早前上訴庭已駁回律政司有關上訴,之後律師司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日前再次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這難免傳達出一個令人憂慮的信息,令外界擔心能否貫徹落實香港國安法,能否完整根據國安法條文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如果在審訊中屢次出現各種空子,讓黎智英一方不斷利用,藉此逃避或減輕刑責,這對於國安法將是一次損害,各界都不希望看到,中央更不會容許。

不過,香港國安法早已為極端情況進行「兜底」,當中明確在三類情況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當中包括「出現特區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屆時,案件將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沒有人希望出現這些情況,關鍵是法庭必須嚴格按國安法辦事,不要被所謂司法程序牽着鼻子走,必須落實國安法的原意和目的。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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