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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特區司法機關須擔起憲制責任\吳志斌

終審法院早前拒絕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大律師代理其涉違國安法案的上訴許可申請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已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是否可以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自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五次對香港基本法相關條款進行解釋,每次都是關乎香港發展的重大問題,如1999年的第一次釋法解決香港永久性居民內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權問題。最近一次釋法是2016年,明確了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憲制含義。

正確理解國安法的立法精神

今次行政長官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首次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解釋,也是對制定國安法的初衷和原由的再次重申。李家超及時提請釋法,彰顯了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更是對中央強調要確保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的正面回應。

筆者認同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合理性,但對香港特區司法機關處理黎智英案的態度和能力方面,卻有幾分保留意見。我們自小讀書開始,每次在一些數理化的考試中,考卷常常會設有一道稍加「超綱」、程序複雜的「附加題」,這通常是拉開差距、區分優等生的關鍵一題。由於「附加題」的難度較高,常常參考答案為「略」,需要老師專門講解。但黎智英案不應該成為一道香港司法機構的「附加題」,因為它的難度雖大、但未超綱。

其一,要解黎智英案,要從「一國」原則層面來破題。香港有些人從未從「一國」角度去理解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更沒有魄力和勇氣在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面前敢於承擔責任,反而是攥着「普通法」的思維傳統,自我束縛。

黎智英涉嫌的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院批准其聘請英國大律師代理此案,在常識邏輯和運作機制上,與國安法第三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違背。但一些人卻簡單套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和習慣以及所謂「國際標準」來作為「盾牌」。

其次,一道沒有「超綱」的大題,需要老師來幫忙,這着實會讓他人懷疑學生的「學習」與「應用」能力。中共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要落實特區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區政府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課文講了核心內容,考試測驗掌握度,香港司法機關面對黎智英案左右糾結,無法自己解套,這無疑是不利於社會各界對司法界能否全面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心。尤其是在完善特區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後,香港如今政治生態清明,而一些人仍在「左顧右盼」,也不禁讓人懷疑,到底是這些人沒有掌握基本的「課文」內容,還是另有「隱言」?

由此看來,二十大報告有關港澳的論述不僅具有前瞻性和預見性,而社會各界積極學習、領悟、貫徹二十大報告精神是極具必要性,這將會進一步加強香港各界對於國安法的法理基礎和「司法獨立」的理解。

最後,這次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也暴露了香港治理上一種根深蒂固的「慣性思維」,這種思維在維護國家安全層面,不免顯得有點「心有餘而力不足」。中央是香港特區安全的維護者和總兜底人,但香港更要成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第一責任主體。人大常委會釋法是符合憲法與基本法,也是特區法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釋法只能是釐清、解釋、細化法律問題的關鍵點,無法代替香港法院來行使審判權。

俗話說,「師傅領進門,修行靠個人。」要如何審判黎智英,這是一道應該要拿滿分的大題,是一道可以在特區司法體系內解決的問題,也是考驗香港管治階層有沒有領會國安法的立法初心和二十大精神的模擬考題,特別是在大是大非的問題前,香港司法機關應要責無旁貸,全力以赴。

「一國兩制」中所強調的,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特區政府的高度自治權是不為二分的,高度自治不僅意味着一種行使權力的高度自由,還意味着一種對於權力的擔當。香港不能只等待中央的答題思路,而是應該答出自己的香港答案。

中國僑聯委員、安徽省政協委員、香港安徽聯誼總會常務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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