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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評卓偉/谷歌倘拒刪「獨歌」 國安處應當介入

早前接連發生香港代表隊參與國際體育賽事時,主辦單位播錯國歌或標示錯國歌名字的荒謬事件,而且錯播錯標的都是與「港獨」有密切聯繫的歌曲和歌名。錯播一次或許是意外,接二連三的出錯顯然就是人為。而且,該歌曲不但接連在國際賽事中播出,在谷歌搜尋引擎更是將該「獨歌」長期置頂。有傳媒在谷歌輸入英文「National anthem of Hong Kong」(香港國歌),搜尋結果前排立即出現該「獨歌」及其連結,所以也不能排除有人在谷歌上搜尋香港的「國歌」時,被谷歌結果所誤導,錯將「獨歌」當成「國歌」。

「獨歌」置頂已觸法律紅線

錯播國歌事件的真相仍是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谷歌在明知的情況下依然將「獨歌」當作所謂「香港國歌」,在搜尋器上任由網民搜尋及瀏覽,如果因此造成接連錯播事件,谷歌理所當然要負上最大責任,更遑論在谷歌搜尋器上至今仍然見到大量美化、鼓吹「黑暴」的帖子和內容,但谷歌卻一直聽之任之,這種做法顯然與縱容無異。

必須指出的是,不論是「獨歌」以及一些鼓吹「黑暴」的帖子,已是公然煽動分裂,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谷歌長期放任這些內容,甚至將這些內容置頂,已經觸及了法律的紅線,如果谷歌管理層對事件繼續聽之任之,這樣的行為等於是對國安法的挑釁,警方國安處必須介入調查事件。

對於谷歌搜尋器上出現「港獨」歌曲和帖子,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局長孫東日前會見谷歌亞太區公共政策及政府事務高層時,就谷歌和YouTube搜尋「香港國歌」時,將「獨歌」排列最前提出嚴正交涉,促請對方將正確資訊在搜尋結果置頂,以免再誤導海外和本地網民。

特區政府要求將正確資訊置頂,是一種婉轉的說法,其實就是要求谷歌刪除有關「港獨」內容。但對於特區政府的嚴正交涉,谷歌卻沒有任何跟進行動,傳媒近日在谷歌搜尋器上,依然可以繼續找到有關「獨歌」,位置依然是置頂。對谷歌來說,要修改有關排列以至刪除內容,不過是舉手之勞,但卻對特區政府的要求置若罔聞,這不但是囂張之極,更有挑戰香港國安底線之意。

或者,谷歌認為自身是美國科技巨企,背後有美國政府撐腰,不必懼怕香港執政機構,過去甚至公然配合「黑暴」行動,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在「黑暴」爆發時,谷歌竟在地圖上標示所謂的醫療站、物資站位置,並實時更新警方人手、使用配備、警方封鎖線、檢查站、每個出現衝突的位置等的分布圖,被認為是為暴徒提供「實時地圖」。至於「黑暴」期間反中亂港勢力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種種攻擊和抹黑,谷歌竟然照單全收,當時已引發社會強烈的批評。

現時「黑暴」雖然已遠去,但反中亂港勢力依然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仍然沒有放過各種攪局的機會。在這個情況下,谷歌在搜尋器上堅持保留「獨歌」以及各種「煽獨」內容,甚至將這些內容置頂,恐怕不能單以所謂電腦算法來推諉,當中是否借網絡繼續「煽獨」,令人質疑。

美國公司身份絕非保護罩

事實上,要求谷歌刪去有關「煽獨」歌曲和內容,與所謂言論自由、網絡自由風馬牛不相及,而是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這些內容已是公然觸犯了國安法,谷歌雖然是美國公司,但在香港經營就必須遵守香港法律,自覺刪除違法內容,其美國公司的身份絕不是保護罩。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列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所謂煽動(incitement),就是鼓動他人犯罪,並存有要他人犯罪的意圖。值得注意的是,他人是否被成功煽動是無關的,只要有相關行動已經可以入罪。至於煽動可針對另外一人,一小撮人或是大眾。煽動的形式可以是發表文章、刊登廣告、發表演講或言論等。

在「唐英傑案」中,唐英傑因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致警員嚴重受傷,被法院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既然唐英傑的行為已經觸及了「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這樣在網絡上故意將「煽獨」的歌曲保留及置頂,客觀上同樣涉及煽動,觸及了法律紅線,特別是當特區政府已經嚴正交涉之後,谷歌如果仍然拒絕修改,甘願作為「港獨」思想和文宣的庇護所,這種情況絕不容許。

有關歌曲與「黑暴」和「港獨」密切聯繫已是無可置疑,如果有人將有關歌曲置於搜尋器上供公眾瀏覽,自然也屬於違法。警務處國安處完全有理由作出調查及追究。西方的所謂「民主國家」,過去亦曾以國家安全理由,搜查報館並禁止媒體刊登相關報道。同一道理,搜尋引擎必須符合各國各地區法律的要求,特區政府亦絕不容許一些網絡公司公然挑戰香港國安法,谷歌應好自為之。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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