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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保留「禁蒙面法」有利香港長治久安\子言

特區政府於3月1日撤銷實施了兩年多的口罩令,有人提出是否一併取消「禁蒙面法」,行政長官李家超回答得很乾脆,口罩令和「禁蒙面法」是「兩回事」,政府會適時檢討法例,但現階段不會處理。警方則表示,容易分辨口罩令和「禁蒙面法」的執法情況,且該法對前線執法仍有一定效用,會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當行動。事實上,香港仍面臨各種風險挑戰,亂港分子仍然死心不息,意圖通過各種手段破壞香港安寧。因此,保留「禁蒙面法」,有利於維護香港福祉和市民安全,也符合社會的期望。

取消口罩令的同時保留「禁蒙面法」,兩者並不矛盾。

首先,兩者的背景不同,口罩令是因應新冠疫情爆發而生,「禁蒙面法」則是針對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出現大規模暴力示威,而犯罪者多以口罩等面具遮掩真面目。其次,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口罩令是根據維護公共衞生安全的第599章制定,「禁蒙面法」則是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設立;第三,兩者目的不同,口罩令是藉使用口罩遮蓋鼻和嘴部,阻止病毒通過唾液和空氣傳播,維護公共衞生,「禁蒙面法」則是阻嚇暴力分子使用蒙面方式實施犯罪行為,保障社會秩序和市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第四,兩者適用場合不同,口罩令適用於一般公眾場所,如交通工具、辦公室等,「禁蒙面法」則是針對合法或非法的集結;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口罩和蒙面是不同的概念。戴口罩固然有蒙面效果,但犯罪分子也會以戴頭盔、防毒面具以及在面部塗抹色彩等方式,隱藏其真容,逃避警方追捕和法律後果。修例風波期間,黑暴分子常使用將整個頭部包得嚴嚴實實的防毒面具,俗稱「豬嘴」,既為掩人耳目,亦用來抵擋警方驅散暴力分子的煙霧彈。

市民無需憂慮會墮法網

正因為口罩令和「禁蒙面法」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不可同日而語,撤銷口罩令與撤銷「禁蒙面法」之間並沒有邏輯上的關係。就香港實際情況來看,隨着疫情遠去,取消口罩令是全面復常的一部分,符合公眾期待。但就社會安全風險而言,從警方一再偵破槍支彈藥大案,到網上不時出現煽動仇警、鼓吹「港獨」等言論,足證反中亂港勢力賊心不死,蠢蠢欲動。就在今年3月,警方國安處拘捕一名23歲女子,此人涉嫌在網上發布煽動「港獨」非法訊息。事實說明,反中亂港勢力沒有放棄在香港繼續推動顛覆政權的目的,在此時機就貿然取消「禁蒙面法」,何異於自棄防線?

事實上,那些鼓噪着要求特區政府撤銷「禁蒙面法」的人,大多是逃亡在外的「港獨」分子,如許智峯之流,別有用心,包藏禍心,這是顯而易見的。至於所謂保留該法「違反人權」、市民戴口罩防疫「容易墜入法網」云云,亦都是危言聳聽。特區政府當初訂立「禁蒙面法」時已考慮到各種情況,戴口罩者只要有合理解釋,就可得到豁免。

根據「禁蒙面法」第4條列出的「免責辯護」,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有關的人即屬對使用蒙面物品有合理辯解,包括一、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正在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於正在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為了該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二、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並正在因宗教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三、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並正在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

換言之,如果是孕婦,或有氣管敏感或免疫系統問題的市民,仍然可以在集會遊行期間戴口罩。退一步而言,警方也可以在有需要場合要求相關人士脫下口罩以核實身份,只需市民在短時間內合作。

香港仍面臨安全風險

警方在執法方面也有豐富的經驗,不難分辨戴口罩者是為了防疫,還是圖謀不軌。香港取消口罩令後,大多數市民選擇繼續戴口罩,這樣的情況可能會持續相當長時間,大家對此習以為常,警方更不會執法,也沒有任何人因為戴口罩防疫而被捕。只要不是有意圖違法,大家今後盡可以繼續放心戴口罩。

需要指出的是,禁止蒙面示威並非香港首創,更非香港獨有,而可以說是國際標準。目前,美國共有15個州禁止遊行示威者戴面具。在歐洲,法國、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西班牙等國,近年都因為恐襲頻生而制定「禁蒙面法」。在澳洲,進入銀行等場合通常要求除下頭盔,這顯然是防止打劫。雖然禁止蒙面引起爭議,亦有人司法覆核,但歐洲人權法院及美國高院都支持「禁蒙面法」,認為有關法律「並非打壓任何觀點」,而是旨在「阻嚇暴力行為,便利警方拘捕罪犯」。

西方國家就禁止蒙面立法不僅比香港早,而且往往更為嚴厲。2010年,加拿大舉辦二十國峰會等活動期間發生蒙面示威者暴亂事件,加國國會其後通過法律,禁止公民佩戴面具或其他偽裝掩蓋身份以參與騷亂和非法集會,違例者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相比之下,在香港,違反「禁蒙面法」的最高處罰只是監禁1年及罰款2萬5千元,已經寬鬆得多。

一些西方政客支持本國的「禁蒙面法」,卻對香港禁止蒙面示威說三道四,這根本就是偽善。一言以蔽之,香港保留「禁蒙面法」,是出於維護社會長治久安。特區政府可加強這方面的解說,爭取更多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客觀環境在變,特區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檢討有關法律,增加阻嚇力,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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