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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論事/黎智英的司法挑戰注定失敗\江樂士

黎智英的國安案件定於9月開審,涉及勾結境外勢力等三項國安罪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釋法後,黎智英先後入稟高等法院,就「人大釋法」不影響英國大律師Tim Owen來替其辯護,以及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發簽證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5月19日駁回他的申請,明確表示香港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

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履行職責,經評估後認為Tim Owen來港替黎智英辯護有違國家安全利益,因此建議入境處處長拒絕他的工作簽證申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底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審訊事宜作出解釋,國安委今次的決定是依據「人大釋法」作出。

入境處處長表明會按國安委的建議行事,不會為Tim Owen來港替黎智英辯護發出工作簽證。當中的原因不言而喻。若果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為國安被告辯護期間獲取國家機密或警方行動的資訊,後果不堪設想。他們回國後,當地情報機構將會想方設法從他們身上套取相關資訊,使他們陷於兩難。一旦他們受脅迫披露機密的國安信息,特區政府將會無計可施,國安威脅實實在在地存在。

但香港並非全面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時表明,行政長官需要就每宗申請進行國安風險評估。誠言,某些國安案件涉及的國安風險可能不大,但黎智英涉及的案件顯然不在此列。而有關限制並不會影響具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因為倘若這些律師違反保密規定,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他們採取執法行動並予以檢控。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對香港國安法和基本法的各項條文作出分析,裁定黎智英挑戰國安委的決定毫無理據。潘兆初法官解釋,基本法賦予香港法院司法權,法院沒有其他額外權力來源。雖然基本法第二條列明香港法院享有獨立的司法權,但此權力只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範圍內行使。換言之,香港法院不可僭越特區高度自治的範圍,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

基本法第十八條列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香港國安法就是納入其中的全國性法例之一。

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區設立國安委,第十四條列明其職責範圍,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條文的含意非常清晰,道出國安委的職權不受香港法院管轄。

國安法第十二條列明,國安委「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故此香港法院不可僭越或繞過中央政府的監督。正如潘兆初法官指出,國安法第十四條列明的國安委職能,均是體制上法院職能範圍以外之事宜。法院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供其在行使司法職能時處理這些事宜。第十四條將其從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中摒除,完全合乎邏輯。

黎智英試圖以國安委「越權」為由挑戰其作出的決定,但香港國安法的原意清晰,不容扭曲。潘兆初法官指出,法院必須具備必要的監督管轄權,方可援引「越權」原則。香港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故此對國安委也不具備監督管轄權。

此外,從司法管轄權的角度而言,國安法第六十二條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條文顯示國安法在香港特區具凌駕地位,因此「越權」原則作為本地法規,並不適用於國安委的職能。

高院駁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後,反華組織「香港監察」猛烈抨擊有關裁決,並呼籲海外法官退出香港終審法院。這是徹頭徹尾的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英美和其他普通法地區均不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其國安案件,為何香港卻另作別論?再者,香港允許海外律師參與刑事和民事訴訟,但英國及其同屬普通法管轄區的盟友只允許當地合資格的律師參與相關聆訊。由此可見,「香港監察」對香港法院妄加指責之際,完全無視了英國本土的實際狀況。

Tim Owen不獲發簽證來港替黎智英辯護,不會影響後者委任法律代表的權利。只要是合資格、能在香港執業的本地或海外律師,均可供黎智英挑選為法律代表。這種處理手法反映了普通法地區的慣例,與英美的做法並無二致,不會對他造成不公。再者,他的審訊將會在普通法的公平公正原則下進行,法院會確保案件排除一切合理疑點,才會宣告罪名成立。

潘兆初法官就香港法院處理國安案件的憲制地位和司法管轄權作出權威詮釋,釐清了當中的重要法律問題,他的裁決情理兼備,為未來的國安審訊立下了寶貴先例。他的裁決清晰解釋了為何黎智英的法律挑戰注定失敗。

註:本文原文刊登於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標題為編輯所加。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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