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詳情頁

銳評/禁「港獨」歌是維護國安必要之舉\李繼亭

律政司司長昨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公眾人士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港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此舉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體現了特區政府堅定履職擔當、維護國安的「底線思維」。有人聲稱,禁制令將「損害香港言論自由」云云,這顯然與事實不符。任何自由都有邊界,更何況香港國安法已有明確的規定,而特區高等法院也有清晰的判例可循。而若結合港台前編導蔡玉玲案件的判決結果,公眾可以看到一個清晰的事實,這就是,香港言論及新聞自由受到法治的充分保障,但國家安全是不可觸碰的政治和法律「紅線」。

6月5日,律政司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政府發言人其後指出,政府申請禁制令的目的是制止任何人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在具煽動意圖的情況下,傳播或表演有關歌曲等;或在具侮辱國歌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歌曲當為「香港國歌」傳播或表演等,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發言人強調:「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為維護國家安全這個正當目的,有關申請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的,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事實上,禁制令既與現行法律相輔相成,亦向公眾人士明確指出上述行為可構成刑事罪行,市民不應以身試法。」

有人或許會問:為什麼要禁止一首「普通」的歌曲?禁制令要「開壞先例」、摧毀香港的言論自由?其實,只要對香港過去幾年發生的事稍有了解,以及對香港普通法有起碼的認識,就知道這首歌「絕不普通」,而是徹頭徹尾的「港獨」歌曲。

四大理據 非禁不可

一,從歌曲內容來看。「願榮光」的歌詞實際上是鼓吹一種敵對仇恨,暴力抗爭以至「分裂」「港獨」思想。歌詞中有挑動仇恨的:「淚再流……亦憤恨……昂首拒默沉」、有呼籲勇武的:「為信念從沒退後……來齊集這裏……同行兒女」、有號召暴力的:「號角聲……來全力抗對」、有宣揚「港獨」的:「為正義時代革命……我願榮光歸香港」。在MV中更有一班全副暴徒裝備的人在高歌,揮舞「港獨」旗,已是明火執仗煽動青年參與暴亂。這樣明目張膽叫囂「港獨」、威脅暴力的歌曲,又豈是「普通歌曲」?

二,從實際目的來看。「願榮光」這首歌最早在2019年8月於煽暴平台「連登」上出現,是一首煽動「獨立分裂」的歌曲,歌曲創作人Thomas接受網媒訪問時承認這首歌已被支持者視為「香港國歌」。黑色暴亂期間,大批「港獨」分子一邊唱着這首歌,一邊進行分裂行徑,甚至伴隨的是揮舞「港獨旗」,以及叫喊「港獨」口號。這樣顯而易見宣揚「港獨」主張的歌曲,已明顯違反了香港國安法,又豈是「正常歌曲」?

三,從高院判例來看。2021年7月21日,就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也即「唐英傑案」,三位法官作出裁決,指出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全部罪名成立。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辯方證人不否認「光時」其中一個可能的意思是「港獨」,很明顯,其性質涉及分裂國家,因此法庭在「無困難下」總結有關口號,認定案發情境下,「光時」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此次判決意義重大,確立了國安法的審判原則,尤其是釐清了「光時」口號的「港獨」含意,對日後同類案件判決具有約束作用。而「願榮光」這首歌的歌詞中,明顯包含了「光時」字句,這還能叫作「一般歌曲」?

四,從惡劣影響來看。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之後,這首「港獨」歌曲非但沒有消失,反而繼續在各種與「港獨」活動密切相關的場合播放。例如,在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地的「港獨」集會中,一邊播放一邊叫囂「港獨」口號。2021年1月1日,英國保守黨Luke de Pulford在社交平台發布許智峯、羅冠聰、鄭文傑等多名逃犯的短片,亦合唱「願榮光」煽「獨」。不僅如此,過去多次出現香港體育代表團參賽奏國歌時遭「錯播」這首曲,造成惡劣影響。在Google等搜尋網上,亦公然將此曲稱作「香港國歌」。如此嚴重的錯誤,若不依法進行制止,如何能符合法治精神?

從以上四點可見,「願榮光」是一首徹頭徹尾的煽動「港獨」歌曲,嚴重違反了香港國安法,律政司依法申請禁制令,完全是必要之舉。事實上,若任由其傳播下去,才是對法治的破壞。

維護法治 無損自由

必須指出的是,申請禁制令是依法之舉,並不損害香港的言論自由。事實上,言論自由有邊界,這已是最基本的常識。別的不說,以自詡為「民主燈塔」的美國為例,2021年1月6日,特朗普以美國總統的身份對數千名群眾發表了70分鐘演講,結果造成國會山莊騷亂。一周後,眾議院對特朗普提出史無先例的第二次彈劾,罪名是「煽動暴亂」(incitement of insurrection)。而涉及騷亂的多人,即便沒有參與行動,但言論涉及煽動,同樣被拘捕判刑。如果美國這種決定符合言論自由,那麼禁制「港獨」歌曲又如何破壞了言論自由?

去年9月,「羊村繪本案」5名被告,日前被裁定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法官郭偉健在判詞中指出,「煽動意圖並非單單源自文字,而是這些文字在兒童腦海中所產生的效果」。出於對社會秩序和集體利益的維護,為了國家安全及維持公共秩序的保障,法庭須按香港實際情況裁決,本案控罪對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施加的限制「實屬必要」,煽動罪應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而非裁定違反過分限制言論自由。這已講得清清楚楚,不存在含糊之處。

言論自由有邊界,但言論自由受到基本法的堅實保障。正如蔡玉玲一案,終院判處政府敗訴,就體現了香港法治精神。正如昨日行政長官李家超所指出的,香港是法治社會,政府會按法律行事。裁決反映了香港的公正司法制度和法治精神,確保基本法在香港有效履行和實踐。

資深評論員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