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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論事/解讀《外國國家豁免法》與《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梁美芬

2023年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都與我們的權益保障息息相關,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以下簡稱「外國國家豁免法」)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我們處理涉外案件極具意義,殊值關注。

解決涉外審判效率瓶頸問題

知法方能守法,懂法方能用法。本人將在本文中就是次人大會議通過的法律中,聚焦《外國國家豁免法》和「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從核心要義、二者關係及劃時代意義三個方面作出闡釋,借此傳遞國家立法資訊,普及法律知識,彰顯法律精神。

一、《外國國家豁免法》、「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核心要義

《外國國家豁免法》第一次以國內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在我國法院享有豁免的基本原則,並明確了我國法院管轄外國國家的具體例外情形及相關司法程序。

該法全文共23條,涉及6方面,整體框架清晰,結構合理,立法體例、具體內容均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可就外國6類非主權行為引發的訴訟行使管轄權,例如商業活動、非主權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等。對於外國國家的商業活動財產,我國法院亦可在一定條件下強制執行。根據該法,我國法院可以依法在一定條件下受理、審判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全文共28處調整,涉及29個條文。是次修訂重點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一編,獨佔19處,着墨之重可見一斑,首次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內容做出了實質性調整,是對前四次修正內容的重大突破。內容包括有明確規定涉外消費糾紛、涉外網路侵權糾紛、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衝突、涉外送達手段、域外調查取證、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制度規則等,有效解決了司法實踐中面臨的管轄權國際衝突及制約涉外審判效率的瓶頸問題。

此外,對社會普遍關注、司法實踐反映集中、各方能夠形成高度共識的民事訴訟法各編內容亦作了相應修改,包括明確了司法技術人員參加訴訟的程序,擴大了迴避範圍、完善了虛假訴訟的相關規定、對上訴、再審申請程序和標準進行完善、為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的施行,同時新增了「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

二、《外國國家豁免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係

從《外國國家豁免法》第十六條和「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四編的規定中可見,二者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外國國家豁免法》第十六條規定,「對於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審判和執行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訴訟法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四編新增:「涉及外國國家的民事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國國家豁免的法律規定;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二者進行了有效銜接。

三、在涉外立法上具有跨時代的里程碑意義

毋庸置疑,無論是《外國國家豁免法》,或是「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審議通過,在我國涉外立法上都具有跨時代的里程碑意義。

《外國國家豁免法》既尊重外國國家的豁免待遇,又允許外國國家和中國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中國領域內通過法治化的方式解決爭議,從根本上改變了我國以往主要通過外交談判等方式處理國家豁免這一複雜的外交和司法問題的現狀,以及解決了一些外國法院受理反華勢力針對我國國家的誣告濫訴,意圖剝奪我國根據國際法應享有的國家豁免,而我國無法進行對等反制的困境。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整合優化《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則,將國際規則有機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訴訟制度,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不僅是我國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治國理政方略的貫徹落實,更是在全球治理體系發生深刻調整、制度競爭成為國家間最根本的競爭的時代背景下,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和全球治理體系變革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的重要舉措。

值得注意的是,《外國國家豁免法》具有司法和外交雙重屬性。該法的頒布實施,標誌着中國適用和實施的國家豁免規則已經從絕對豁免轉變為限制豁免,符合國際立法趨勢。

香港有責任適用相關政策

關於外國國家豁免法確立的外國國家豁免原則和規則是否適用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給予明確答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其實在2011年8月因剛果(金)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進行釋法時,就早已訂明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屬於國家對外事務中的外交事務範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責任適用或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不得偏離上述規則或政策,也不得採取與上述規則或政策不同的規則或政策。故因國家豁免屬於國家對外事務範疇,香港、澳門兩特區有責任適用或實施相關政策。」

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及修訂的草案都滿載民意民智,足以體現國家堅持穩中求進推動立法工作高質量發展,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提供堅實法治保障。面對人民日益增長的國際交往需要、海外利益保護要求,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不僅有助於提升中國法治話語權和影響力,而且還可以更好地發揮中國負責任大國擔當和作用。

港區人大代表、香港立法會議員、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