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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後/陳文敏錯誤理解國安法和法庭角色\卓 銘

「35+煽動顛覆案」上周作出判決,對違法「初選」以及其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本質,作出了明確裁定。但審訊結果卻也引來一些質疑,比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便稱負責本案的法官「只將國安法視為至高無上」、「國安好似大晒凌駕晒」、「法院失去了平衡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的角色」云云。這些觀點其實不是第一次出現,但對於法庭和香港國安法的批評背後,反映的卻是某些人並沒有真正了解或接受回歸後香港的憲制秩序,並將國家安全簡單地視作是一個普通事項,忽視了最核心的問題。

陳文敏對於「35+煽動顛覆案」的質疑,其實都取決於一個前提:就是國家安全不應具凌駕性地位,因此法官審理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時,也不應將國安法置於「過高」的地位,而應該單純用法律條文本身來作出判斷。

如果是一般法律的話,也許陳文敏的質疑確實有理,但問題是香港國安法之於香港法律體系,本來就的確擁有着比一般本地法律更高的地位。這不是建基於政治上的觀點,而是有充足的法律理據。2021年2月9日,香港終審法院就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是否獲准保釋一案的判詞,其實已對香港國安法之於香港法律體系的地位,作出了權威性的解釋。

國安法地位高於本地法律

判詞指出,香港國安法優先於香港本地法律使用。香港國安法與香港特區的法律並行,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尋求與本地法律的「銜接、相容和互補關係」,但兩者的地位並不是平等的,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兩者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香港國安法的規定。這表明,香港國安法作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出台的全國性法律,法律地位高於香港本地立法。

其次,香港國安法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香港公布實施,香港特區法院無權對香港國安法進行司法覆核。吳嘉玲及其他人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案確立了一項原則,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條文和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的任何權力是不能質疑的。而香港國安法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授權進行的立法,因此,香港特區法院無權裁定香港國安法違憲或無效。

終院判詞的意思已十分清楚,香港國安法不是普通的香港本地法律,而是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立法的重要法律,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法院無權裁定香港國安法違憲或對立法作出司法覆核,而根據國安法第62條「優先適用香港國安法的規定」的條文,已表明香港國安法確實具有凌駕性地位,法官絕非可以自行選擇遵循或不遵循。

只要弄清楚這一點,就會明白陳文敏對於「35+煽動顛覆案」的所有質疑,從前提上就已經錯誤。審理案件的法官不是出於個人理由或政治立場,而將國安法視為擁有凌駕性地位,而是因為遵照香港憲制下的法律規則,尊重香港國安法的法定地位,才會作出以維護國家安全為重的判決。因此,法庭的判決絕非陳文敏口中的「偏向政府」,而是從憲制角度來說,特區政府和香港法院在維護國家安全這一點上,都是一致的。更何況,如果法庭真的無條件偏向政府,「35+煽動顛覆案」就不會有兩名被告被判無罪,亦間接證明了國安法並非像陳文敏所說般「範圍模糊」。

法庭須嚴格遵照國安法判決

因此,所謂「法庭失去了平衡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的角色」的質疑,同樣從前提上已經不成立。香港法庭從憲制地位上,就不對香港國安法有「制衡」作用,而顛覆國家政權,不管在國安法或基本法都是不被容許的。再者,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本來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絕大多數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國安法第4、5條規定要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同時對香港國安法的解釋,要合乎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而基本法已保障了香港居民享有的廣泛權利。

陳文敏沒有意識到這幾點,就意味他仍在用過去香港社會輕視以至忽略國家安全的態度,來看待國安法和相關案件的審訊。不論是法官、律師、法律學者還是其他法律界人士,都不能一味坐在象牙塔內,國家安全並不是只存在於理論中的事物,今日的國際上地緣政治衝突,外國勢力對香港的各種干涉,以及香港在國家安全上受到的威脅都是真實存在,並會對市民產生實實在在的影響。唯有正視國家安全的重要性,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才能堅如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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