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日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一如所料,部分境外勢力和政客在法庭作出裁決後立即跳出來說三道四。美國國務院聲稱,案件是「對媒體自由的直接攻擊」,促請中央及特區政府確保基本法保障的權利。所謂「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的聲明則指案件在沒有陪審團下進行,表明香港已不再是一個奉行普通法的地區。前「港督」彭定康則呼籲國際社會必須繼續關注香港新聞自由云云。
很明顯,這些抹黑言論是在故意混淆視聽。先說新聞自由,部分人雖視為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但實際上有明確差異,後者通常是指發表主觀的個人看法,前者則是偵查和報道事實真相的權利。縱觀這宗案件,11篇被裁定具煽動意圖的文章,都是涉及發表個人意見的評論和訪問,而非單純的報道,而控方呈上的唯一一篇報道文章,法官裁定不具煽動性。換言之,案件跟新聞報道,基本上並無直接關係,即是跟新聞自由並不沾邊。
說到這裏或許有人會說,案件涉及人物專訪。先不說受訪者的意見可否算作新聞,不論新聞自由還是言論自由,其實從來都不是毫無限制。《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三款便訂明,發表自由之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訂明,《公約》在香港適用的條款繼續有效,上述《公約》條文賦權締約方可立法保障國家安全,自然可被視為原有及現行國安法例禁止發布煽動刊物的憲制和國際法基礎。部分境外勢力及政客為了其反華的政治目的,將法院依法審判案件,誣稱為不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根本是想透過故意歪曲新聞自由的法律定義,以此為其扶植的亂港傀儡撐腰,妄圖將香港變成煽惑他人反中亂港的文宣基地。
有人質疑案件反映法例的紅線模糊,對傳媒工作者帶來所謂的「寒蟬效應」,這是危言聳聽。事實上,法例清楚訂明豁免條款,任何人指出現有制度、憲制秩序,或政府施政的問題,其目的乃是加以完善,或勸說他人以合法手段改變中央或特區政府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指出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並以消除那些敵意為目的,其作為、文字或刊物便不被視為煽動性。
至於有境外勢力以案件在沒陪審團下審訊,污衊香港不再奉行普通法,更是指鹿為馬。事實上,普通法與大陸法的最大分別,在於前者奉行遵從先例原則,過往的判詞將構成案例法,對未來的判決具法律約束力,本案判詞亦有引用過往案例,並嚴格遵守舉證責任在控方及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足見香港仍堅守普通法制度。另一方面,不論英國還是香港,都不是所有刑事案件設有陪審團。
至於香港的法院,只有高等法院設有陪審團,意味着跟危害國安無關的一般刑事案件,亦有機會在其初審或上訴不設上訴庭。至於涉及危害國家的案例,部分奉行普通法的國家,如英國、澳洲、新西蘭等,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嚴重案件時,亦不設陪審團。若刑事案件不設陪審團,便是所謂不奉行普通法,英國豈不是廢棄普通法制度良久乎?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彭定康欲借「立場新聞」案,慫使其國家制裁香港特區政府官員,這不但是違反國際法的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更是意圖向特區官員施壓,誘使對方向法庭進行政治干預,涉嫌妨礙香港司法公正。英國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彭定康不過是妄圖透過歪曲新聞自由的定義,藉機干涉香港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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