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大英帝國憑着其軍事實力征服全球,足跡遍布世界各地;大英帝國在其統領的土地上頒布一系列嚴厲法律,當中的煽動罪在大英帝國沒落後仍在許多前殖民地繼續沿用至今。
例如,在1870年,英國把煽動罪納入《印度刑法典》,規定意圖煽動仇恨、蔑視或敵對政府情緒,即屬違法,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印度1947年獨立後,煽動罪也沿襲成規。
事實上,印度在現任總理莫迪的領導下,煽動罪的案例增加了28%,而自2014年以來,印度當局已提出了逾500宗煽動罪起訴,當中有149人因為對莫迪發表不敬言論而被檢控。然而,英國外交部、政界人士或歐盟未有因此對印度口誅筆伐。
又譬如,在1948年,英國於馬來西亞頒布煽動罪,用作打擊仇視、蔑視或敵對政府言論,以及挑起種族仇恨的言論。馬來西亞於1957年獨立後,煽動罪依然沿用至今。
8月27日,馬來西亞前總理慕尤丁被當局以煽動罪名起訴,慕尤丁涉嫌在吉里州的議席補選中發表煽動性言論,批評馬來西亞前國王在大選後沒有邀請他宣誓就任總理。一經定罪,他可被判3年監禁和罰款5千馬幣。然而,西方媒體只是對事件輕描淡寫,而英國外交部、政界、媒體以及歐盟對此也沒有置喙。
港英政府在1938年訂立《煽動條例》,把針對英王的仇恨、蔑視和不屑言論等定為罪行,並於1971年納入《刑事罪行條例》,涵蓋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發表或持有煽動刊物。
港英時期的煽動罪在回歸後一直保留至今,直至今年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相應的煽動罪條款取而代之。
港英政府在社會動亂時經常引用煽動罪。例如在1952年,一份報章的持有人、出版人和編輯因為報道政府處理東頭村寮屋大火的手法被控煽動叛亂。最終被告被判處入獄,報章被罰款和停刊12天。此後在1967年,三份本地報章的負責人被控發布針對警務人員的失實和煽動性新聞被判入獄3年,而報章也被勒令停辦半年。
定罪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
「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和署任總編輯林紹桐的案件最近判決,裁定兩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法庭的證供顯示,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間,兩名被告以「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發表11篇文章,意圖煽動憎恨中央及特區政府。有證據顯示,二人知悉文章的煽動意圖,但仍罔顧煽動後果發表文章。
主審法官郭偉健指出,「立場新聞」無理謾罵政府和攻擊香港國安法,意圖引起恐慌和煽動對抗,並為反華勢力所用,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他指出,「立場新聞」支持「本土主義」及鼓吹「香港自主」。也就是說,「立場新聞」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
然而,「立場新聞」案件的裁決旋即招致西方政府和政客的肆意非議。西方國家對其他國家的煽動罪案件視而不見,不予置喙,唯獨對香港的煽動罪案件大做文章、肆意抹黑特區政府。譬如,英國反華組織「香港監察」贊助人、前「港督」彭定康聲稱,「立場新聞」案標誌着「新聞自由進一步墮落」。事實是,他就任「港督」時毫不在乎煽動罪,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去廢除煽動罪法例,現在只是藉此事抹黑特區政府。
美國是破壞「第四權」慣犯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馬太·米勒聲稱,「立場新聞」案的判決「損害了香港以開明見稱的國際聲譽」。米勒的言論可謂諷刺至極。事實上,美國才是破壞第四權的慣犯。譬如,美國多年來鍥而不捨地追捕「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為的只是懲治他揭露美軍在阿富汗、伊拉克和古巴關塔那摩灣犯下的人道罪行。英國協助美國迫害阿桑奇,把他關押在倫敦一所監獄超過五年,彭定康也沒有就此提出抗議。實際上國際特赦組織在6月26日發表聲明指控美國「對新聞自由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害」。
每當涉及中國話題,西方國家以及彭定康等反華勢力總會搬出另一套價值觀對中國評頭品足。他們的盟友引用煽動罪時,他們選擇視而不見;但當香港引用煽動罪時,他們就群起口誅筆伐。這種虛偽雙重標準讓人噁心。
註:原文刊於《中國日報香港版》,小標題為編輯所加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