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回筆者為大家介紹了如何透過「居所貸款利息」扣稅慳錢,今回將繼續講解其他注意事項。
【承接5月12月A13版】
(1)供樓或未能用盡扣稅額。居所貸款利息的扣稅額是根據供樓人士在課稅年度內的總供樓利息開支計算的,假設業主於去年11月開始入住新屋,每月的供樓利息約為1.45萬元,而利息扣減的月份僅有五個月(即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則可申請的扣稅額為1.45萬元×5個月=7.25萬元,這樣便未能用盡10萬元扣稅額。
(2)如其他扣除項目足夠,居所貸款利息可保留至下次使用。居所貸款利息僅可在二十個課稅年度可使用,但不必連續使用。除了居所貸款利息外,納稅人還可以透過其他扣稅項目來減輕稅務負擔,包括強積金供款、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個人進修開支、自願醫保計劃、合資格年金保費以及慈善捐款等。如果供樓人士在計算基本免稅額及其他稅款寬免後已無需繳稅,那麼居所貸款利息的配額便可留待日後使用。
(3)樓花期間的利息支出不可用作扣稅額。近年一手主導市場,由於特區政府放寬樓花按揭的成數上限,現時樓花按揭與現樓按揭的條款已經睇齊,因此更多一手買家傾向選擇「即供」付款方法,即在物業尚未落成時便開始供款。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居所貸款利息的扣稅指引指出,物業必須已經用作居住,而樓花仍在興建中,這意味着業主在入住前所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將無法用作扣稅。
加按套現利息不可扣稅
(4)加按套現的利息支出不可用作扣稅額。有些業主可能會將已供斷的物業加按,即重新向銀行申請按揭,以套現出另一筆資金,並用於資金周轉或其他投資用途。不過,這筆新貸款並非用於購買住宅,因此這筆加按貸款的利息支出將無法當作居所貸款利息的扣稅。
每位業主的處境各有不同,計算稅項的方式也會有所差異。如果對報稅有任何疑問,建議向稅務局進行詳細查詢。
(作者為經絡按揭轉介營運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