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已經5周年了。正如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5周年論壇致辭中所指出,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成為香港由亂到治的「分水嶺」,「一法安香江」,帶來了一系列全局性、變革性、根本性影響。本文僅從香港國安法所引入的新法律秩序切入,探討該法帶來的重大法律制度變革。
作為法律秩序基礎的香港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的出台有着特殊歷史背景,應運而生。6年前的6月,香港因修例風波引起的大規模的社會活動,對香港社會穩定和繁榮發展的衝擊愈演愈烈,其嚴重程度是空前的,完全突破了「一國兩制」的底線和國家安全。正如原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所說;中央是在「一忍再忍,忍無可忍,不能再忍,再忍下去就要犯歷史性錯誤」的情況之下,才決定出手訂立香港國安法。這既是中央為解決燃眉之急、並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之計,亦體現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
作為一項橫跨普通法、大陸法兩大法系的法律,香港國安法兼具實體法、程序法、組織法等法律規範,既尊重香港的普通法傳統,又兼顧了內地的法律邏輯。在實務運作層面,香港國安法不但已經實踐了四項實質罪行中的三項,還落實多項程序性規定,包括加強保釋審查標準、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取代陪審團審理案件,以及行政長官證明書制度等。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前,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數量很少(共13項),且涵蓋範疇相對有限。總體而言,香港適用的全國性法律主要涉及中國的國家象徵(如《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及《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領土和領海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以及涉及國家外交權和軍事權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等由中央管治之事項。香港國安法的落地實施及時解決當務之急,並從制度上彌補了特區國家安全法網之漏洞。
完成國家安全本地立法
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的有效實施仍有待本地立法配合和司法執行。其中第7條規定,香港特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並完善相關法律。在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深刻反思因國家安全法律真空所引發的社會與法律問題,並積極致力於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香港特區於2024年3月23日正式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國安條例》)。此舉不僅履行了香港基本法第23條所賦予的憲制責任,也回答了香港社會需要完成的「必答題」,透過本地立法進一步完善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框架。
《國安條例》的通過,標誌着香港國家安全法律網絡的進一步健全。該條例不僅補充了香港在國家安全領域的罪行,更重要的是,它也完善了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第7部),明確了各類罪行的罰則(第109條),並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與相關保障(第8部)等。通過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有效實施,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基本完成,故此能夠從根本上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杜絕香港的國家安全威脅。
香港國安法司法實踐成果豐碩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在香港國安法落地特區之後,該法成為首部全面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特區司法機構中始終執行法律,並接受、豐富、發展了法律帶來的司法制度層面的變化。在相關司法活動中,法院依法懲辦違法行為,積極審視行政權力的範圍與限制,平衡香港居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保障,並維護司法獨立及法院在香港國安法框架下的職能定位。在頒布實施後短短5年內,司法實踐的成果可說是扎實、豐碩。
在香港國安法的起草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強調,法律起草過程能夠「兼顧兩地差異,着力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相容和互補關係」。事實上,在過去5年的司法實踐中,香港法院有效處理了該法與憲法及其他全國性法律之間的關係。作為普通法體系下的司法機構,香港法院充分運用普通法的法律原則,通過詮釋香港國安法中的實質罪行與程序規定,利用不完整罪及從犯罪的法律概念補充該法,並參考香港本地法律與司法實踐,協助確立量刑標準,使香港國安法得以充分適應香港本地法律環境,實現與香港普通法體系的有效銜接、相容與互補。
香港國安法實踐具有重要前瞻性意義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截至2025年3月1日,在所有相關法律下,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案件中,共320人被拘捕,186人及5家公司被檢控,161人及1家公司已被定罪,包括已被判刑或正等候判刑的個案。其中,91人及4家公司是就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被檢控,76人被定罪(據網絡官方資料)。可見,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針對的只是極少數對香港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犯罪分子。對香港絕大多數的市民而言,香港國家安全法律的實踐,不但不會為香港的基本人權和自由構成威脅,更有助於促進和保護香港的人權和自由。
在法律關係上,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的實施更是具有深遠且重要的意義。該法不僅迅速促使香港社會恢復秩序,實現了由亂到治的關鍵轉折,更能夠使香港法院在持續探索其與憲法、其他全國性法律及普通法體系之間的有效銜接、相容與互補過程中,推動了對未來香港如何在「一國兩制」框架下,以普通法精神落實其他全國性法律的再思考。香港國安法不但對香港社會穩步前行、實現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發揮重要的作用,甚至對於促進整個粵港澳大灣區的協同發展,香港法律如何與內地法律銜接、相容和互補,更同時與世界其他法系,特別是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維持適當的連接,均具有重要的策略性意義。
作者分別為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香港律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博士後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