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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後/有效防範探訪制度被濫用\卓 銘

政府建議修訂《監獄規則》,就完善探訪制度、法律諮詢、衣服及食物供應等有關在囚人士管理的安排提出相應優化措施。這是當局基於履行憲制責任、優化懲教制度以及應對當前社會與安全需求的關鍵舉措,不但是為了確保香港的監獄管理制度與時俱進,更是在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在囚人士權益以及提升懲教署執法效能方面的重要一步。

過去5年香港的國安法的實踐,已經充分說明香港堅定維護國家安全,對於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應國際及地區安全形勢的改變,香港特區也必須持續完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有效應對不斷變化的國家安全風險。而《監獄規則》作為規範懲教院所運作的核心法規,其修訂是確保懲教系統能夠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重要環節。

現行的《監獄規則》自1950年代制定以來,已實施超過70年。雖然其基本框架在過去數十年間為維持監獄秩序提供了基礎,但隨着社會環境、管理技術及安全需求的變化,部分條文已顯得不合時宜。例如現時懲教院所需要應對的挑戰已不僅限於傳統的秩序管理,還包括防止極端思想傳播、確保資訊安全以及應對「軟對抗」等新型犯罪行為等。因此,修訂《監獄規則》是為了讓其更符合當前懲教院所的實際運作需求,同時確保其在維護國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在維護國安發揮更大作用

過去幾年,香港各大監獄曾出現過一些「集體行動」,從排隊不守規矩,壟斷物資供應、到私藏違禁品以至招收幫派勢力,更有一些所謂「寫信師」、「探監師」、「打氣師」,公開售賣「探監物資券」,為部分在囚人士提供物資、傳遞信息,最後由小事鬧成大事。在2018至2024年間,有關情況更引發了超過300宗違規事件,值得重視。

因此,修訂《監獄規則》的首要目標,便是完善懲教系統的監管機制,以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事實說明,部分人可能利用在囚人士與外界的聯繫,進行非法活動或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的資訊。修訂方案建議完善探訪制度,規定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署長授權的人探訪,並限制在囚人士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妨礙司法公正等情況下與特定律師或法律代表接觸,針對以往一些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進行探訪,卻在暗地裏進行未經授權甚至是有意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同時也要意識到,懲教工作的核心目標之一,是幫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重返社會。若然繼續默許某些人濫用現有制度,繼續透過軟性手段影響在囚人士,意圖煽惑他們對抗合理監管、引起他們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甚至獲釋後成為潛伏在社會的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風險,那懲教工作也就失去原來的意義。

符合國際通行慣例做法

一些人可能會覺得修訂後的《監獄規則》管得太嚴,但修例提出的建議其實非香港獨有,在其他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地,也有類似的監獄管理規定。例如美國聯邦監獄系統對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實施嚴格的通信和探訪限制;英國監獄法規也要求對探訪活動進行安全審查。香港的修訂建議與全球標準一致,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再退一步說,監獄本就是一個限制自由的封閉環境,「食私飯」、「着私衫」等景象放諸全球許多國家,都不會被視為是基本權利,遑論成為監獄內的常態。

而且必須強調,修例限制的只是針對可能對懲教工作造成負面影響或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在囚人士仍然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得到法律支援,修例嚴格按照基本法第39條對香港居民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權利的保障,也充分顧及了在囚人士依法享有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和選擇律師的權利,例如懲教署人員不再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違法或危害國安等情況繼續存在,便須立即停止向相關在囚人士施加限制,同時在囚人士亦可向裁判官提出申請撤銷或變更已發出的手令。

特區政府修訂《監獄規則》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必要之舉,同時也是優化懲教制度以適應現代社會需求,不僅有助於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能提升監獄的保安、秩序與紀律,促進在囚人士的更生,並強化懲教署的執法效能。隨着修例工作的推進,香港的懲教系統將更加現代化、規範化,為維護國安和社會穩定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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