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正式向立法會提交「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立法建議,建議設立登記制度,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同時列明適當權利和責任。政府設立替代框架的意向上星期公布後,支持與反對陣營的立場一貫地鮮明和強硬,南轅北轍幾乎沒有迴旋的空間。部分人更以此為由,提出應展開公眾諮詢和申請司法延期,筆者對此有極大保留,因在現實情況下,建議既無助化解分歧,更可能使社會陷入無休止的爭論漩渦。
政府有義務執行終院裁決
終審法院在2023年的一宗司法覆核個案中裁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中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並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終審法院同時裁定,政府須在兩年內提出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並訂明因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所衍生的適當權利和責任。
執行和貫徹法院的裁決和命令,是尊重法治的特區政府必須履行的責任,即使明知支持與反對陣營就上述議題的立場已經十分固化,特區政府亦不應因此而畏縮。事實上,終審法院判決及所設的兩年限期不單對政府具約束力,立法會亦有責任去審議政府所提出的方案。筆者認為,立法會議員對政府提出的方案若有意見,應在審議過程中提出,盡力尋求完善和優化方案。
方案經政府專責部門深入研究
對於社會上有聲音批評,政府在提出方案前未有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筆者認為,有關說法對負起提案責任的特區政府絕不公平,似是刻意忽視「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的巨大爭議性。首先,政府提出「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前,已由專責部門進行專業的分析和研究,確保香港異性婚姻制度不受動搖,同時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明確同性伴侶關係所衍生的適當權利和責任。政府是在充分考慮之後才推展立法工作。
然而,從上星期立法會議員在政制事務委員會的發言便可以看到,反對立法一方所持的是徹底否定、近乎「一刀切反對」的態度;會上提出反對的議員,要求的並不是「修訂」或「調整」,而是要求政府放棄立法,即使明知此舉會違反終審法院的命令亦然。至於支持的一方,同樣是寸步不讓,部分支持設立「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的人更明言,對現時政府的建議仍感不滿,質疑方案未能完全滿足法院要求,不排除有人會在「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通過後,再度提出司法覆核爭取更多權益。
拖延立法進程會傷害社會利益
可以想像,在支持和反對陣營各持己見、拒絕讓步的情況下,即使政府進行公眾諮詢,最終亦不可能得出有意義的結論。可以預期,進行公眾諮詢最終必定會出現兩極化,甚至激化社會對立的意見,支持和反對陣營只會按其固有立場提出南轅北轍的訴求,社會更難凝聚共識。
進行公眾諮詢,目的是盡可能吸納社會的意見,繼而提出可以獲得不同持份者都接受的方案;相反,若議題本身由一開始已涉及不同持份者的原則性或根本性立場,那作為負責任的政府,便應按照法庭判決指令,從香港整體利益出發去作出適當決定。
至於要求政府向法院申請延期,其實亦是同一道理。申請延期,並不會自然形成社會共識,在支持和反對陣營對議題已持有既定和不能調和的原則性或根本性立場的時候,那麼即使成功向法院申請延期,不管獲批延期多久也好,最終亦是無法得出社會各方都接受的立法建議,無助於解決根本問題。
政府堅實維護異性婚姻制度
事實告訴我們,唯有尊重司法程序、避免人為拖延,才能讓「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這個極具爭議性的提案早日獲得法律層面的明確答案。必須強調的是,特區政府在是次立法中的態度非常明確:「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並不等同「同性婚姻」;政府亦已一早表明,香港需要繼續堅實地維護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中所保證的異性婚姻制度,強行將「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和「同性婚姻」混為一談,此舉只會令討論失焦,引發更多社會爭議。
特區政府提出「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的本質,就是避免傳統價值觀與同性伴侶權利之間出現「非此即彼」的碰撞。婚姻制度關乎社會倫理及家庭價值,特區政府對此是絕對的小心謹慎,已在避免動搖社會穩定根基的前提下,提出立法建議。在終審法院已有裁定,而公眾意見又難以調和的情況下,社會理應相信政府的專業判斷,拒絕任何可能拖延立法進程的建議。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