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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論事/修訂《監獄規則》是必要之舉\江樂士

7月7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就保安局與懲教署提出的《監獄規則》修訂建議舉行簡報會。有關修訂將以附屬法例形式推行,具有充分的立法背景依據。

本次修訂除涵蓋在囚人士攜帶私人食物和衣物等基本範疇外,核心改革旨在優化外來人員(包括律師、醫生、專職教士)探訪在囚人士的制度,以及在囚人士與外界聯繫的機制。修訂建議覆蓋所有懲教院及各類在囚人士。

懲教署將以是否有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及重返社會為準則,決定是否批准探訪。在此基礎上,修訂建議確立五大主要目的:(Ⅰ)維護國家安全;(Ⅱ)防止罪行發生;(Ⅲ)令在囚人士改過自新;(Ⅳ)保障任何個人的人身安全;或(Ⅴ)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只要違反上述任何一項,懲教署即可限制或禁止普通探訪,或專職教士探訪。

目前,法律人士及專職教士探訪並未納入普通探訪機制之中,此舉存在隱患。例如,專職教士可在「任何合理時間」探訪在囚人士。規範探視權實屬當務之急,懲教署是基於過往的經驗提出相關修訂。

值得一提的是,建議中的修訂條款已通過審查,以確保符合香港特區保障人權義務。

嚴格監管探訪制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亦屬常態。在澳洲、加拿大和美國,當局有權基於國家安全或監獄安全考慮,禁止某些人探訪在囚人士,或對其探訪施加限制。

《監獄規則》旨在確保懲教院正常運作,因此需要切合現實情況定期更新,尤其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層面。無論在囚人士是已定罪還是候審中,其與外界聯繫的安排均需同等嚴格審查。

保安局指出,過去曾發生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進行探訪,實際上是以軟性手段影響在囚人士,意圖煽惑他們對抗懲教署的監管丶引起他們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懲教制度應以在囚人士改過自新與重投社會為根本目標。若有別有用心者假借探訪之名,對在囚人士施加負面影響,其改過自新進程必受嚴重影響。若涉及國家安全,則危害尤甚。

提供額外司法保障

因此,保安局擬修訂《監獄規則》,加強對特定律師、醫生及專職教士的探訪限制,旨在維護國家安全、防止罪行發生、維持在囚人士紀律秩序,目標正當。凡被認定動機不純的探訪者,經法庭核准後將遭拒之門外,此舉值得肯定。

2023年曾發生一起惡性事件,一名在囚人士在律師探訪期間,暗中將未經授權的物品交予其律師帶離監獄,事後兩人均被定罪。

此次修訂將授權懲教人員基於國家安全考慮,限制個別律師或醫生探訪,但這項權力並非毫無限制。相關行動須先獲得裁判官手令,裁判官須在確認申請具法律理據後,方可簽發手令,而在囚人士亦可提出上訴。

這一機制提供額外司法保障,是其他司法管轄區沒有的。在新西蘭、新南威爾士州及美國,當局可在毋須法院批准的情況下,以安全理由限制在囚人士接觸個別法律代表。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9條,警方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個別法律代表與被羈押者的聯繫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可申請法庭准予限制。在本次修訂中,如懲教人員向裁判官提出申請,亦可在三種情況下獲得手令,限制在囚人士接觸特定法律代表。據新修訂,只有確實存在、並可證實的風險時,裁判官方可限制在囚人士接觸特定法律代表或醫生。此情形合情合理,無可指摘。

此外,修訂亦容許懲教署禁止在囚人士聯絡某指定大律師、事務律師,或其同一律所成員,但同樣須獲裁判官簽發手令。

如保安局所指出,若在囚人士能藉法律探訪之機,與外部勢力或同夥交換信息,以妨礙司法、威脅個人安全或危害國家安全,後果恐將無法挽回,當局必須嚴加防範。

然而,該修訂並不影響在囚人士獲取保密法律諮詢的權利,也不妨礙其自主選擇其他律師或醫生,此舉極具保障意義。

儘管該修訂授權懲教署在國家安全或其他「關鍵目標」可能受到危害時,可禁止特定專職教士探監,但絕不意味全面禁止宗教接觸。在囚人士仍可接受其他獲批准專職教士或宗教團體提供的宗教服務或輔導,這一做法符合國際標準。

遺憾的是,在現實中,個別教士濫用神職的風險依然存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早有警覺並採取措施,例如新西蘭、新南威爾士及西澳州,當局可基於監獄紀律、安全及秩序考量,對宗教探訪施加限制。

保安局表示,修訂一經落實,將「切合維護國家安全及現代化懲教管理的需要」。畢竟,安全絕非偶然所得,現行機制亟需完善。任由制度原地踏步,顯然並不可取。任何支持妥善管理懲教制度、維護社會安全之人,都理應歡迎這一改革。(文章略有刪節)

註: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

前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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