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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堅持理性實事求是 共同維護法治基石\鄭曼晴

立法會昨日首讀及二讀《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雖然同性伴侶關係在香港社會一直是敏感議題,但特區政府始終以事不畏難、敢於作為的態度,履行積極義務提出「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但自「替代框架」提出後,社會的一些討論越趨激烈和情緒化。處理敏感議題出現爭拗十分正常,但正是這種時候,更需要各方理性溝通,否則只會令爭議不斷擴大,無助問題的解決。

終審法院2023年作出判決,政府須於兩年內提出替代框架,使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並訂明由此而衍生的適當權利和責任;判決亦同時強調,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中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並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外。

草案非改變異性婚姻制度

雖然同性伴侶關係以至同性婚姻在社會上存在巨大爭議,但香港是一個法治之地,終審法院的判決具法律效力,也對特區政府有約束力。特區政府有履行法院判決的責任,這無關政治或倫理立場上的取態,而是為了維護法治、確保司法程序得到確實貫徹的應有之舉。

法治一直是香港核心優勢之一,更加是多年來鞏固海內外投資者信心、吸引人才企業落戶,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優勢。如果政府不按終院要求提出替代框架,或許的確能令社會上的爭議減少,但作為代價,則會對香港整個法治制度構成不可逆轉的嚴重衝擊,這是典型的因小失大。一旦社會或國際對香港法治失去信心,對香港各方面的發展只有百害而無一利,未來再想重建信心亦會更加困難。部分人對終院或個別法官的裁決有不同看法可以理解,但前提應該是尊重法治、尊重法院按照現行司法制度而作出的合法裁決,若然終院判決可以憑藉「個人喜好」來判斷是否執行,最終結果是破壞香港成功的基石。

而且必須強調,不論是終院的判決,還是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始終堅持香港的合法婚姻只包括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並不等同於合法化同性婚姻。在現時政府擬定的框架下,同性伴侶需於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法律註冊為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後,才能在香港辦理同性伴侶關係申請。香港的法律承認機制僅限同性伴侶關係,絕對不等同於男女婚姻關係,這些都十分清楚而明確,絕對沒有任何轉圜餘地。

這說明政府在擬定草案時,一方面執行了終院判決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兼顧了社會上的顧慮和爭議聲音,盡最大努力平衡香港的實際情況、社會整體利益和公眾期望,務求達到「最大公約數」。而且終院當時亦明確表示,在制訂相關承認框架,包括其中所包含的具體權利和責任時,政府和立法機關享有彈性的酌情空間。事實上,不同國家或地區按照其憲制傳統、法律程序和社會價值觀來進行立法也是自然不過之事。

目前有意見認為,政府要求同性伴侶須在外地註冊後才能在香港進行登記,會為相關人士帶來不便和不公。但正如上述,包括法院裁決在外,同性婚姻並不存在於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中。因此,先在外地註冊,確認有關關係為已作出承諾及穩定的關係後,再在香港進行登記,在現階段其實是最可行的辦法,不但可提供客觀的準則和清晰的驗證,而且也確保了行政程序的效率。對於登記人而言,也不必煩惱需提供大量文件來進行核實,就算仍有不便,亦僅限於最小程度。

也有意見認為,《條例草案》中給予同性伴侶的權利仍有所不足,甚至有違終院的裁決。但當初裁決提出的核心要求,是讓同性伴侶受到法律保護,免其私生活受到侵擾。而現時的方案,一方面設立了法律承認機制,讓同性伴侶在透露其同性關係時免卻其私人生活受到干擾,同時也給予了核心權利,讓同性伴侶可滿足「基本的社會需求」。這已是符合法庭的要求,至於對具體權利的制定,既然法院已表明有彈性的酌情空間,那政府按照香港實際情況和整體利益作出考量和制訂,也是合法合理。過於激進地推動同性平權,與「一刀切」否定所有同性伴侶權利,兩者都不符合香港的現實需要,不問緣由盲目跟從其他地方的做法,最後只會適得其反。

平衡社會各界利益

同性關係在香港一直存在巨大爭議性,這點毋庸置疑,然而特區政府有更大的責任捍衛香港司法制度,《條例草案》本身便是本屆政府敢於直面困難、展現擔當的具體體現。而作為管治香港的重要一員,立法會也一樣有同等的責任維護法治。過激的觀點和情緒化的討論只會令議題失焦,對解決問題本身沒有任何幫助,更可能會被別有用心之徒加以利用借題發揮。各界期待,立法會可本着實事求是的宗旨,以理性態度進行討論,共同化解問題。就《條例草案》提出專業意見建議,持續優化和完善方案,盡最大努力平衡社會各界利益,才是立法會最重要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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