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着內地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尤其是進入「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市場,如何通過法律制度支撐保障企業權益、防控投資風險,已成為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所在。香港基於普通法制度、國際化法律人才及多元爭端解決機制的優勢,正處於為國家涉外法治建設提供支撐的最佳位置。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率領特區政府官員赴北京,出席今日(24日)舉行的支持香港全面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聯席會議第八次會議。此舉不僅彰顯中央對香港角色的高度重視,更突顯香港在國際法律服務領域的戰略價值。
在全球化與地緣變局交織的背景下,國際商業爭端呈現多樣化與高風險並存的趨勢。傳統司法訴訟未必適用於所有跨境糾紛,仲裁與調解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逐漸顯示其靈活、高效、保密與成本效益的優勢。
香港作為國際公認的法律服務中心,早已建立起一套與國際接軌的爭端解決體系。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為全球第三大仲裁機構,2024年共處理352宗仲裁案件,涉案金額高達136億美元,充分體現其國際影響力與實務能力。中心設施先進、規則完備,擁有來自世界各地的專業仲裁員,能有效處理涉及「一帶一路」項目的跨境爭議,保障合同履行與商業穩定。
打造國際調解平台
除仲裁之外,調解作為一種更具東方智慧色彩的非訴訟解決方式,在國際法律實踐的地位日益上升。香港特區政府已正式成立國際調解院,成為亞太地區首個制度化國際調解平台,具備處理商事糾紛、海事爭端及包括南海等區域性問題的能力。調解進程中,當事人可自願選擇調解員,過程保密、程序靈活,具備高可接受性與實操性,尤適用於「一帶一路」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糾紛處理。
事實上,調解自古即為中國傳統治理智慧的體現。《周禮》有云:「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3000年前便設有「調人」職司民間糾紛,講究和為貴、以理服人。今日此一理念與國際社會推崇的非對抗性爭端處理方式高度契合。從美國「訴訟爆炸」到歐洲司法擁堵,西方逐漸認識到調解之價值。香港將中華法治智慧轉化為制度優勢,正是推動內地法律國際化的重要一環。
香港在國際法律服務領域的地位已獲國際社會廣泛認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辦事處、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中國貿促會仲裁中心、聯合國貿法會合作辦公室等二十多家國際法律機構相繼落戶香港,標誌着國際法律樞紐建設初具規模。這些機構不僅為香港吸引國際法律人才,更為內地企業提供「不出國門」即可獲得全球專業法律支援的可能性。律政司在推動這些制度平台建設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其主導設立的國際調解院,更成為中國推動構建全球治理體系與法治外交的重要載體。
對「一帶一路」共建國家而言,許多尚處於法治建設早期階段,制度透明度與契約精神仍待加強。內地企業「走出去」的步伐近年來雖顯著加快,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仍面臨多重挑戰。一方面,共建國家與內地產業結構相近,競爭激烈;另一方面,歐美日跨國企業早已深耕當地市場,形成先發優勢。此外,部分國家政治不穩定,甚至出現合同被撕毀、項目被單方面變更等現象,嚴重影響投資安全。內地企業在當地投資常面臨此類問題時,部分企業嘗試以「關係型」投資方式應對風險,結果反而導致商業糾紛頻現,甚至遭遇惡意毀約。相比之下,香港企業憑藉專業化、制度化等優勢,並依國際準則行事,在海外極少發生合同撕毀等情況。這一點對內地企業極具借鑒價值。
因此,國家在構建海外投資新機制時,應考慮充分吸納香港經驗,邀請香港專業機構參與對外投資制度設計,建立以法治為基礎、以透明為準則、以合規為導向的對外投資新模式。在投資前階段,香港可提供風險評估、法律諮詢、會計審核;在投資實施中,協助企業落實合約履行、合規操作;在投資後階段,主導糾紛處理、危機應對、法律救濟等全鏈條服務,打造一個涵蓋「投資前─投資中─投資後」的完整法律保障體系。
同時,香港在國際金融、物流、會計、建築管理等專業服務領域亦具優勢。多年來,香港以其成熟的服務業體系、專業人才儲備及完善的監管制度,建立起高效率、高透明度的商業環境,為企業提供一整套與國際標準接軌的綜合服務。這些優勢正好補足內地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於項目運營、管理、風控等方面的短板,內地與香港企業可聯合「走出去」,實現「硬體建設」與「軟體服務」同步輸出,推動「一帶一路」項目從基建為主走向基建與服務並重,提升整體品質與可持續性。
強化糾紛解決機制
以機場管理局和香港主要港口營運商為例,其在設計、建設、營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模式與國際聲譽,為共建國家提供了可複製的成功經驗。例如,香港機場管理局在空港規劃、航班調度、旅客服務與貨運管理方面擁有世界級的業績。其管理香港國際機場多年,創下運營效率與服務質素雙高的紀錄,並已成功輸出至內地及海外多個機場項目。這一模式若能應用於共建國家,將有助提升當地航空樞紐的區域競爭力,進一步促進人流、物流與資金流的國際化。此類「智慧輸出」不單是技術轉移,更是整體營運理念與制度的輸出,將有效帶動當地管理水平的提升。
上述「軟硬兼施」的合作模式,不僅能提升項目整體運作效益與可持續性,更有助於塑造「中國標準」在國際基建項目中的話語權。透過香港參與技術標準、管理規範、服務模式的輸出,可為項目注入制度化與國際化元素,減少合作國家對來自內地投資的疑慮,強化其對中資企業的信任與依賴。更重要的是,通過引入香港專業服務力量,能夠在項目初期即建立透明、規範、可持續的合作機制,避免日後因政權更替、政策轉向等外部因素導致合作中止或合同撕毀,為內地企業「走出去」提供長期穩定的保障。
此外,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亦可為「一帶一路」項目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融資平台。香港金融市場開放、制度成熟,具備跨境資金流動的技術與監管基礎,能夠為中資企業提供包括跨境貸款、人民幣債券發行、綠色金融工具、風險保險等多元化融資方式,協助中小企業降低融資成本、提升資金取得效率。相比起傳統的政策性融資,香港金融體系提供的市場化資金來源更具靈活性與延續性,有助於提升項目的財務可行性。
未來要進一步提升服務效率與針對性,香港亦可考慮設立面向特定國家、地區或行業的專項投資基金。這些基金可由政府、開發性金融機構與私營資本共同組成,配合香港在法律、金融、會計、風險管理、項目審核等領域的專業力量,形成「一站式」海外投資支援平台,為中資企業「走出去」提供從前期市場調研、合約設計、融資安排,到後期風險控制、爭端處理的全流程服務。
更重要的是,這一平台可作為內地與香港合作的制度創新實驗場,將香港的國際化經驗與內地的資源優勢結合起來,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合作模式,推動內地企業在「一帶一路」國家的投資更具專業性與國際競爭力。透過香港的制度優勢與服務能力,不僅可提升單個項目的效益,更能在長遠上塑造內地企業的全球品牌形象與制度信譽。
總而言之,香港在普通法制度、國際法律服務、專業人才儲備、金融創新能力等方面具備綜合優勢,完全有能力成為內地企業「走出去」的橋樑與制度支點。通過深化法律合作、推進制度對接、強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香港可為內地企業在「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的投資提供堅實保障,為國家參與全球治理體系建設提供法治智慧與中國方案。隨着律政司與特區政府積極推進涉外法治建設,香港勢必在新時代「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進程中發揮更大作用,鞏固其作為國際法律服務中心的戰略地位。
(作者梁海明為絲路智谷研究院院長、另一作者梁海明為香港和解中心創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