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員須恪守的基本準則有:維護憲制秩序、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行政主導體制、盡忠職守、堅守法治、廉潔奉公、緊密聯繫市民、維護立法會信譽、保守秘密。
●如議員無合理原因缺席立法會會議導致流會,須支付罰款。
●議員如因公務或健康等理由而未能出席會議,須在有關會議開始前通知立法會秘書處並說明原因。
●在立法會大會會期內,議員如須離開香港超過48小時,須於離港前通知秘書處其離港時段。
●議員在會議上的舉止和衣飾須保持莊重,亦不得干擾會議進行,包括對其他議員、官員及與會者作出冒犯性或侮辱性言論或滋擾行為,或阻撓他們出席或離開會議;擾亂會議秩序或製造混亂;不遵守會議規則(如發言離題、在未獲主席叫喚下插言);以及阻礙秘書處人員執行職務。極不檢點行為可被暫停議員職務,其間無酬金及津貼。
●議員應開設地區/界別辦事處,或與其所屬政治團體或其他議員開設聯合辦事處,並應積極參與會見市民活動及與區議會的交流活動。
●議員須每年提交工作報告,闡述該年度的工作重點。有關報告須在每年度完結後的兩個月內完成,並在立法會網站登載,供市民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