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控管理
國家對稀土開採(含稀土礦產品等)和對通過開採、進口以及加工其他礦物所得的各類稀土礦產品(含獨居石精礦)的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管理
開採提煉
稀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總量控制指標範圍內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
資格認定
稀土生產企業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確定。除確定的企業外,其他組織、個人不得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
流向記錄
稀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稀土產品流向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度稀土產品流向信息錄入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
內部監管
稀土生產企業應當履行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企業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保障企業網絡和數據安全
行政處罰
稀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核減下一年度總量控制指標
大公報記者郭瀚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