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智英案繼續審訊,辯方昨日完成口頭結案陳詞,唯其連日來的表現,接連引起法庭質疑。不論是辯方多次被批評陳詞準備不足,還是陳詞的內容自相矛盾,甚至要求法庭「差別對待」黎智英與從犯證人的證供等等,非但沒有起到有效抗辯的目的,倒是在某程度上發揮了反效果。
從過去數日辯方的陳詞中,可以看出幾個大問題,始終無法釋除法庭和公眾的疑惑。
第一是自招矛盾。昨日法庭詢問辯方,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是否已知道國安法包含「勾結外國勢力」罪?從呈堂證據顯示,《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當年曾傳送「《國安法(草案)》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的新聞網頁連結給黎智英,而黎智英自己也承認已預先從不同媒體知道國安法將通過,並知悉國安法將涵蓋「勾結外國勢力」罪。
辯方則回應,即使黎智英事先知道會實施國安法,也不會知道條文的詳細內容,因此即使知悉國安法將涵蓋「勾結外國勢力」罪,也不會知道「勾結外國勢力」罪會包括請求外國制裁、封鎖或進行其他敵對行動,因此欲證黎智英事先並不知道請求制裁等行為會構成違法。
黎證供沒理由受「差別對待」
黎智英案開審超過150日,有大量證據證供顯示與辯方所說相反的事實。例如控方呈交的證據,有一段黎訪談節目與以色列前副總理對談的片段,片段中黎智英明確提到,知道自己的行為屬勾結外國勢力,在香港是大罪,但仍會冒險進行相關行動。
不難看出,辯方所說黎智英在事前不知道何謂「勾結外國勢力」或哪些行為屬違法,在客觀事實面前根本站不住腳。辯方儘管想為黎智英打「不知者不罪」的牌,但現在卻有證據顯示,黎智英本人似乎很清楚自己所作所為代表的涵義,辯方沒有正面回應這個疑問,反而抬出一個破綻更大的說法,也令其陳詞的可靠性降低。
第二是差別對待。辯方昨日表示,法庭應分別評估黎智英與陳梓華證供的可靠性。辯方形容陳梓華是一個「連環騙子」和「暴力狂」,舉例稱陳梓華與黎智英會面時,自稱不是「勇武派」,不會使用暴力,但從犯證人李宇軒則表示陳梓華有組織「勇武小隊」,兩人曾討論要成立流亡政府,更提出「搞軍隊」的話會由陳梓華負責。辯方因此認為,陳梓華一邊自稱「非勇武」,一邊又提出要以武力推翻政府,可見其謊話連篇,亦顯示其性格缺陷,所以得出結論認為法庭應本着「正義和同理心」,優先考慮黎智英證供的可信性。
但此言隨即受到法庭的強烈質疑,指出法庭有何理由要特別看待黎智英的證供?又有何理由要「差別對待」不同的證人?分析各人口供中有沒有可疑之處,本就是控辯雙方和法庭的工作,一個人的口供有可疑之處,並不代表另一人的口供就全然屬實。事實上,之前控方在陳詞時,也指出過黎智英有說假口供之嫌。例如自稱不關心「初選」,卻在對話信息中積極參與及關注「初選」程序;又例如以女兒產女為由,向法庭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以離港赴美,實質是想與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等美國官員會面等等。
辯方多次出現低級錯誤
第三是準備不足。辯方早前多次被指書面陳詞部分內容沒有相關證據支持,被法庭要求補交資料。昨日辯方終於提交7頁相關書面陳詞資料,要求法庭考慮接納「人所共知的事實」為案中事實,並解釋相關「司法認知」的書面陳詞其實不太重要,因為這些內容可以「不言自明」。唯法庭再度提出不滿,認為辯方應更早備妥相關資料,更強調法官並非AI,需時閱讀新的陳詞內容,並考慮內容是否與案件相關且可呈堂。
難以想像,辯方律師竟會覺得案中有關法律觀點的內容不重要。黎智英案涉及大量證據、證供和複雜的人物關係,控方的書面陳詞便需要長達860頁才能完整論述相關的證據鏈和論點。就算辯方覺得有些問題不必多作解釋,但為了確實保障其當事人的利益和回應對手的觀點,難道不應以防萬一先做好萬全對策嗎?
事實上,辯方補交所謂「不言自明」的書面陳詞,最後也長達7頁之多。很明顯,這不是什麼不必提供證據支持的內容。但這下子從法庭到社會都可以看出控辯雙方準備工作之差別,也難免有人會產生疑惑,何以辯方明明有龐大的法律團隊,也會犯下這些低級錯誤?究竟是辯方根本對本案「不上心」?還是有人根本不在意法律觀點,只是想藉故再拖延審訊時間?
代表黎智英的辯方律師昨日完成口頭陳詞後,代表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的律師告知法庭,其書面陳詞把涉案「161」篇文章打錯成「131」篇,希望能作出更正。這些接二連三的低級錯誤,恐怕最汗顏的還是案中多名被告。辯方如此的表現,是否在說明本案證據確鑿,控罪根本難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