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過160日審訊,「醫院口岸炸彈案」昨日終於宣布裁決結果,陪審團大比數裁定3名主腦被告「串謀導致爆炸」罪成。本案是第二宗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案中被告不但在醫院和港鐵站等有大量市民聚集的地方放置炸彈,其後更圖謀引爆重達20公斤的炸彈進行無差別襲擊,若非警方及時鎖定目標展開拘捕行動,後果不堪設想。判決結果亦再次說明,恐怖主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若任何人企圖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安寧,必然難逃法網,終將為其惡行付出法律代價。
今次涉案的8名被告中,3名主犯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其餘5名被告則僥倖脫罪。警方國安處警司張伯傑昨日強調,法庭早前已裁定所有被告表面證據成立,代表法庭認同控方在法律層面上提出了足夠的證據。
警方將危機扼殺於萌芽之時
事實上,控方也確於審訊過程中列舉了大量不容狡辯的證據,例如2020年1月,涉案團夥在社交媒體公開承認責任,聲稱在明愛醫院放置炸彈是為了「迫使所有醫護離開工作崗位」;至第二宗羅湖港鐵站炸彈案,涉案團夥在醫院炸彈案過後便隨後發布「犯罪預告」,事後再發聲明承認責任。尤有甚者,涉案被告還計劃製造殺傷力更大的「祭壇」炸彈,警方之後在多名被告家中分別檢獲「水喉通炸彈」、3D炸彈設計圖及「即興彈藥手冊」等資料。
雖然這次案中5名被告僥倖脫罪,但恐怖主義在世界各地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之一,於法於理於情都絕對不能縱容相關行為,某些人也許會以案中炸彈沒有造成傷亡來為被告們開脫,但這種想法極具誤導性。
首先,案中之所以沒有造成任何傷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於香港警方高效執法,及時把涉案人士一網打盡,將危機扼殺於萌芽之時。然而,這不會改變本案的惡劣性質,涉案的激進組織企圖在公眾場所放置並引爆爆炸品,這本身就是徹頭徹尾的恐怖主義行徑,被告先在醫院、港鐵站放置炸彈,把全港市民當成人質,嚴重威脅國家安全,根本沒有任何可以「輕輕放下」的空間。
其次,幾名主腦被告並不滿足於製造小型炸彈,他們還有具體詳盡的計劃,圖謀於2020年3月8日,在大量市民聚集進行所謂「悼念」的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祭壇」炸彈,準備在炸彈中加入螺絲、鐵釘以增強威力,並用喇叭吸引警方靠近後引爆,增加死傷。專家證人指出,在自製炸彈中加入絲帽及螺絲等,可令碎片高速飛散,加強殺傷力並無差別攻擊周圍人員,引誘目標人物接近炸彈後進行引爆的施襲方式,更是恐怖分子常用的「誘敵」伎倆。
維護國安沒有「完成時」
可以想像,如果警方沒有及時破案,後果必然不堪設想,屆時全港社會籠罩在炸彈襲擊的陰霾之下,更可能有無數家庭因而家破人亡。就算案中有被告是因為遭到威嚇而參與犯罪,也不應對罪行本身施與不必要的同情。若之後警方和律政司認為有上訴條件,也必然需要積極採取法律行動,讓罪犯受到應有的制裁。
下一步,當局還有必要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和維護國安法律。雖然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都訂明與「恐怖活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相關的罪行。但本案最大問題是案發時相關法例尚未立法,因此只能引用《反恐條例》進行起訴。而本案經過百日審訊、法官用了10日時間引導陪審團、陪審員再花費超過3日時間進行商議,其間多次尋求法庭意見,可見涉案法律觀點和案情的複雜程度,結果令部分被告僥倖脫罪。
警方昨日已強調,未來亦會繼續積極引用香港法例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進行執法,務求將罪犯繩之於法。事實證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任重道遠,各種潛伏在枱面下的陰謀仍然無時無刻存在,本案更加提醒香港社會,維護國安沒有「完成時」,必須警鐘長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