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中央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以來,西方部分政客的攻擊抹黑便從來沒停止過,特別是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黎智英被起訴之後,他們便試圖以各種手段,將黎智英包裝成因所謂政治異見而被拘捕,藉此製造國際輿論和外交壓力,妄圖迫使特區檢控機關放棄起訴、妨礙司法公正。近日,聯合國轄下的一個組織,在部分別有用心勢力遙控下,聲稱黎智英及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遭任意拘留,便是典型例子。
言論自由非沒有限制
對國際法稍有認知的人,都會清楚《世界人權宣言》第9條規定的「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流放」,其定義是指任何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不得在沒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刑事犯罪情況下,被剝奪自由或被驅逐出本國,或者在沒有適當的正當法律程序情況下,被剝奪個人的自由。通常被「任意拘留」的人,都沒被告知逮捕原因,沒人向其出示逮捕手令,亦有可能被隔離囚禁,其下落不被其家屬乃至主審法庭所知。
然而,黎智英和鄒幸彤不但是政治深度參與者,被捕前也清楚香港國安法已頒布實施,但仍作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次,警方拘捕二人時有出示拘捕令,並清晰告知對方涉嫌干犯的罪行,同時亦有告知傳媒;其三,不論法庭、家屬還是傳媒,都清楚二人羈押之處;其四,二人不但可聘請律師辯護,案件審訊程序亦是完全符合普通法的刑事訴訟程序,而且容許媒體等在公眾席旁聽,試問這是哪門子的任意拘留?
說到這裏有人或許會說,發表報告的組織擴闊了任意拘留的定義,把有法律明文規定但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拘禁行為,也視作任意拘留,所以組織主席才會在發言時表示,表達反對意見攸關言論自由及公民參與、和平表達反對意見不應是罪,並聲稱「有國家對反對聲音、記者及反對陣營滅聲」云云。此一說法,猶如假定發表任何類型的言論,都應視為自由而不能設有限制一樣。
然而,公約第19條第三款便清楚列明,行使言論自由的限制,「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子)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丑)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正因如此,當有人發表的言論危及或意圖危及國家安全,最終因涉嫌觸犯國安法被捕及拘留,絕對符合公約規定,跟所謂任意拘留自然沾不上邊。
圖塑造黎智英悲慘形象
更甚者,黎智英根本並非如報告所說,是因為發表反對意見而被拘留,而是因為他公開請求外國「制裁」內地及香港特區,涉嫌觸犯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雖然案件尚未完全審結,但法院已裁定其所有控罪表證成立。事實上,國安法實施以來,社會各界仍可對政府政策發表不同意見甚至批評,從沒有發生被所謂的「滅聲」情況;立法會議員亦可根據個人意願對政府提交的議案投反對票,之後也沒有議員被「報復」。黎智英等人被依法起訴,又如何跟與發表不同意見而遭所謂「報復」扯上關係?
由是觀之,這份偏頗的報告背後,有着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似乎想藉此討好部分西方反華勢力。事實上,該份報告發表之後,英國常駐聯合國代表隨即跳出來附和,並叫囂香港廢除國安法及釋放黎智英,如此意圖干預香港司法的套路,實在似曾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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