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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餐廳難完全免責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狗隻若在餐廳內傷人,狗主需承擔主要責任,但餐廳責任不能一概而論,需視乎實際情況來判定,不能「一面倒」歸咎於某一方。她又指,餐廳允許狗隻進入,不代表默認承擔狗隻造成的所有損失,也不意味着免除相關方的賠償責任,需根據具體場景處理。她建議將餐廳劃分為「允許帶狗區」和「禁止帶狗區」,由食客自主選擇就餐區域,兼顧不同群體需求。此外,她建議食肆需配備專門人手,應對狗隻便溺、突發傷人等情況。

另一名律師嚴穎欣則表示,狗主為狗隻的負責人,有義務管理好其寵物。按《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任何狗主讓狗隻在公眾地方,包括餐廳內隨意便溺,而不妥善清理污物,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根據《狂犬病條例》,狗主如未能採取合理措施避免狗隻咬人,屬刑事罪行,可處罰款10000元。同時,受害者亦可依據《侵權法》(Tort Law)循民事途徑追討索償。

場所管理人有「謹慎責任」

嚴穎欣認為餐廳作為場所管理人,對所有進入其處所的顧客負有「謹慎責任」(Duty of Care)。如果餐廳未能採取合理措施確保顧客安全,例如未制止有明顯危險行為的狗隻,或未對有攻擊史的狗隻下達逐客令,則可能因疏忽而需承擔佔用人責任(Occupier's Liability)。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食肆必須確保其處所符合衞生標準。在目前制度下,若管理不善,隨意允許狗隻便溺而影響衞生,食環署有權向持牌人採取行動。嚴穎欣認為應制定清晰的內部規定,例如要求狗隻使用寵物手推車或尿片,並在場所內明確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