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所有物業(除獲豁免物業外)就其被使用徵收一種稅項,這便是所謂的差餉。《差餉條例》訂明,差餉是根據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乘以指定百分率而徵收;物業單位的擁有人及佔用人,均有法律責任繳交物業的差餉。凡擁有人或佔用人沒有履行責任繳納差餉,估價署署長可採取法律行動向相關人士追討。
政府為免市場傾向囤積新建樓宇以靜候升值時機,空置的新建住宅物業可享有的「免差餉期」,自1974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維持只3個月(或90日),即新落成的住宅物業在「佔用許可證(OP,入伙紙)」、「轉讓同意書(CA)」、「租賃同意書」或「合格證明書(CC)」發出日期起計第90天起必須開始繳交差餉,不管物業實際何時被佔用,希望藉此增加物業擁有人持有空置物業的機會成本,減低空置住宅物業的數量。
有穩定租金 減低持貨成本
換言之,發展商持有越多現樓貨尾單位,而單位租值越高,以及持有時間越長,每年便要繳交越多的差餉。因此,在過去3、4年樓市跌浪中,發展商加快賣極短樓花期甚或現貨尾單位。同時近年租務市場租金持續反彈,發展商便將新近落成樓盤,全數或部分單位改為收租物業,如最近恒地(00012)將大埔單幢盤迎林,全幢租予中文大學作學生宿舍;香港小輪與市建局亦將深水埗映岸,夥東華三院,全幢出租作青年宿舍。
發展商轉賣為租的策略,是避免在跌市中,以低價甚或蝕本價賣樓之餘,又有穩定租金收入及降低空置單位帶來的成本,更可靜待樓市反彈時,再以高價復售,賺取較高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