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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舊金山和約」公然踐踏國際法

北京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南京大學台灣研究所博士溫天鵬對《大公報》表示,「舊金山和約」涉及台灣的內容是非法、無效的,根本不能被援引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所謂「法律依據」。

溫天鵬指出,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急於控制台灣這個地緣戰略要點,因而改變之前「台灣歸還中國」的立場,一方面試圖通過直接干預中國內戰使台灣同大陸的軍事對立長期化,另一方面緊急拼湊「舊金山和會」炮製「舊金山和約」,為「台灣地位未定」編造法理基礎,企圖改變台灣已回歸中國的國際法地位。1951年9月4日,美國糾集有關國家在舊金山召開所謂「對日和會」,形成所謂「舊金山和約」。在有關台灣問題的條款中埋下「台灣地位未定論」謬論。該和約不僅違反了1942年中、美、英、蘇等26國簽署的《聯合國家宣言》有關「各簽字國政府不得單獨同敵國停戰或媾和」的規定,而且背着中國處置中國合法領土,這一做法是對國際法基本準則的公然踐踏。

同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也規定:「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得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顯然,「舊金山和約」無權處置台灣主權歸屬等任何中國合法權益,有關的條文不具有任何國際法效力。「舊金山和約」涉及台灣的條文都對中國無效,完全不能取代《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為確立台灣主權歸屬的法律依據。  

事實上,日本在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均承諾尊重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必須得以實施」的立場,這已直接否定了美國處心積慮炮製的「日本放棄」條款,由中日當事國雙方明確界定了台灣「回歸」中國這一國際法地位。\大公報記者馬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