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詳情頁

以法論事/國安良法護香江 定罪裁決顯公義\吳英鵬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12月15日對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涉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作出歷史性裁決:全部控罪罪名成立。法庭根據如山鐵證和嚴謹的法律說理,將這名反中亂港首惡分子繩之於法。這一判決不僅彰顯香港法治的公正與尊嚴,更標誌着香港國安法在維護國家安全、守護香港社會安寧方面的強大威力,值得全港市民衷心擁護。

首先,本案的審訊彰顯了程序公義。根據公開紀錄,本案審訊歷時156日,法庭審視了超過2220項證物、逾8萬頁文件,並聽取14名控方證人供詞及辯方陳詞,雙方陳詞逾千頁。裁決理由長達855頁,詳盡闡述法律原則、證據分析及事實認定,並且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此等庭審透明度印證了本案審訊符合香港基本法第3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對公平審訊(無罪推定、辯護權利)的要求。本案中,黎智英作供了52日,有充裕機會質疑控方證據,並充分表達其辯護理由。法庭獨立行使審判權,依法認定控方證人供詞可靠,並駁回被告供詞的矛盾之處,此乃基於相關證據法律對證據的評估和採納,而非預設立場。此外,黎智英羈押期間獲得適切醫療與人道待遇,其身體和精神狀態完全能夠出席整個審訊,控方的相關安排得到了法庭認可。

裁決結果實現實質正義

整體而言,此案未見任何違反程序公義的跡象,反之,長篇裁決書的完全公開發布強化了公眾對司法的監督,增強了社會對本案程序公義的信心。由此可見,本案的裁決並非美西方部分政客和媒體說的「政治打壓」,而是在獨立的司法程序中,嚴格依據法律和證據而作出的司法決定。

第二,本案的裁決結果實現了實質正義。控罪指黎智英為串謀首腦,意圖透過勾結外部勢力及發布煽動刊物危害國家安全。法庭認定其行為包括安排與外國政要會面、請求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利用媒體平台散播具煽動性的內容。從刑事法視角,此等行為已經滿足犯罪的構成要件:主觀意圖(mens rea)及客觀行為(actus reus),而不僅僅是純粹的言論或思想。因此,法庭正確地區分政治觀點或信念與犯罪行為: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而是因實施了具體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在犯罪嚴重性方面,黎智英為串謀首腦,多年來以媒體為幌子,散播虛假信息、抹黑中央與特區政府、鼓動年輕人走上街頭當「炮灰」,直接策動2019年黑暴亂局,導致社會撕裂、經濟停滯、市民身心受創。更令人髮指的是,他屢次安排與外國政要會面,主動遊說制裁國家與香港,不惜犧牲國家和港人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黎智英至今沒有表示認罪和悔改。正如行政長官李家超一針見血地指出,「其行可恥,其心歹毒」。因此,其罪當罰,其惡當懲。

第三,本案與新聞自由毫無關係,無損市民基本權利。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無邊界。相關法律亦規定,不得利用言論危害「公共安全、秩序、衞生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媒體也不得利用言論平台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黎智英之流正是假「新聞自由」之名,行禍國亂港之實。法庭認定的證據顯示,黎智英利用《蘋果日報》作為平台發布虛假或片面報道,煽動暴力及分裂,此非行使新聞自由,而是把媒體當成危害國家安全的工具。法庭的裁決再次證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何種職業或背景,都不容許假借民主、自由和人權之名公然傷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兩部法律已成為守護香港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堅實制度保障。黎智英一案及其他國安案件的順利審結與定罪,充分證明這些法律精準有效,既能嚴厲打擊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同時最大程度保障廣大市民的權利與自由,更向所有企圖禍港亂港、出賣國家利益、勾結外部勢力的行為發出嚴正警告: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彰顯香港法治的堅韌

在這一系列國安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我們也清楚地看到,司法及執法人員面對外部壓力時仍能堅守法治和秉持公義,充分彰顯香港法治的堅韌。經歷黑暴之痛的香港市民,如今更加珍惜來之不易的安定局面,應當團結一心,支持特區政府與司法機關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候任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