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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論事/拘捕涉「初選」攬炒派是對法治負責\江樂士

本月6至7日,警方以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55人。一些人立馬就坐立不安,例如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彷彿本能反應般,威脅要「制裁」相關官員,並考慮對香港駐美國經貿辦事處施加限制云云。然而,本案仍處於初步階段,現時要說被捕人會否被起訴,甚至定罪,還是言之尚早。

警方一旦接獲舉報或懷疑有人犯罪,就有責任進行調查,但作出拘捕行動前,法律還要求警方必須有「合理懷疑」,也就是說,如果警方經調查或與嫌疑人見面後,沒有發現可疑之處,案件也就到此為止了。

警方已掌握充分犯罪證據

反過來說,一旦警方認為有足夠證據,會就案件諮詢律政司意見。而刑事檢控專員批准起訴前,必須確定控方有「合理的定罪機會」,這比拘捕門檻更高。假如刑事檢控專員決定起訴,就要面對更大的考驗,在「排除所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罪。

就目前情況而論,警方懷疑被捕人參與了一個複雜的計劃,意圖癱瘓政府,為社會帶來混亂,甚至考慮使用武力。相關計劃的「序章」,便是反對派在去年7月舉行的所謂「35+初選」,讓新一屆立法會的有意參選者組成52張名單,再交由選民決定其參選資格,從而避免發生「鎅票」情況。

雖然很多國家或地區都會為了選出最合適的參選人而舉辦初選,但這並不是反對派「初選」的真正目的。反對派的企圖是奪取立法會過半議席,並且不顧一切否定所有政府提出的議案,包括財政預算案。一旦財政預算案被否決兩次,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就必須辭職,引發政治危機。

戴耀廷在《真攬炒十步》一文中交代了有關計劃的藍圖,但還不只於此。所謂的「初選」前,多名激進派發表一份共同綱領,並要求其他參選人簽署,圖在戴耀廷的構思上再進一步。他們打算利用財政預算案的否決權,要挾政府同意所謂「五大訴求」。一些立場較溫和的參選人意識到這是對法治的蔑視,更可能成為未來被選舉主任DQ的理據,因此抱持謹慎態度。

去年7月11日,也就是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約兩周後,反對派如期舉行「初選」。此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等已再三警告主辦方和參選人,強調「初選」可能違反國安法,因其目的是為了奪取立法會的控制權,而且不論政府提案內容為何,統統予以否決。但這個善意的警告被反對派無視了。「初選」最終聲稱有61萬人次投票,選出了一班只想搞事的極端分子,而且從後續發展看來,事情比表面上看到的還要更複雜。

警方調查後發現,「初選」的相關組織涉嫌向參選者提供金錢贊助,款項由4000元到29萬元不等,這顯然需要解釋,尤其是上至數十萬元的金錢交易,就算其他地方的「初選」也看不到此等慣例,資金的用處及分配更可能涉嫌賄賂。隨着調查進行,警方已凍結了與計劃相關的160萬元,陰謀的氣息也愈來愈濃厚。

被捕當中6人屬組織及策劃這場非法「初選」的角色,其餘人則涉嫌參與相關計劃。一個企圖癱瘓政府的計劃,更不排除使用武力或其他犯罪行為,無疑是顛覆性的。正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所說:「這是一個『歹毒計劃』」,反對派企圖挑起大規模的街頭暴亂,加上其他手段,令香港陷入停頓,使其他國家對香港實施政治及經濟制裁。所以警方面對的挑戰,便是透過直接證據或合理推論,確認被捕者有否和如何推動上述要素。

李家超所列出的要素,涉及了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3款中的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在本案中,雖然「攬炒」計劃最後沒有成功,這計劃本身還是存在的,如果能證明這點,就足以有合理定罪條件。本案的基本構成要素包括:策劃以武力、威脅或其他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如果把「35+」和「攬炒十步」結合起來,不難辨別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初步證據,但律政司作出行動前,還需要確定被告被捕者有否明確的行動計劃。

轉做污點證人可減刑罰

一些刑事案中,如果部分人擔當非主要角色,不一定會被起訴。同理,本案雖有55人被捕,但除非有足夠證據,否則不是每一名涉案人都會被起訴。主謀才是罪魁禍首,如果有次要人物願意轉做污點證人,提供有利控方的證據,特別是說明如何在議會內外製造混亂,則有可能減輕刑罰,甚至免於起訴。

把控罪集中在主謀身上,也有不少好處。一來控方最好避免分神應對,此外有多名被告和大量證據的審訊,很容易造成混亂,被告很可能將之轉化為對自己有利。尤其是在有陪審團的情怳下,規模過大、過分複雜的案情會是一場噩夢。雖說分割並作連續審訊或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但一般而言亦不理想。當同一名證人需要在不同場合就同一件事多次作證,證供也許會出現不一致,從而影響證供的可靠性,導致被告無罪釋放。

律政司在短期內大概不會對被捕人提出控告,畢竟在任何起訴前都必須對證據作出充分評估,還要考慮其對控辯雙方理據的影響。刑事檢控專員是把關人,他們必須確保只有合理定罪機會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如果最終他們得出可行的結論,就必須不受干擾地履行職責。律政司的最大挑戰,是面對那些企圖傷害我們城市和我們國家的人,維護檢控制度的完整,維護法治。

註:原文刊於英文版《點新聞》,中文版為編者所譯,標題為編者所加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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